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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工作流程

时间:2016-10-24 来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6〕 号)。
    二、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其代为办理人员凭身份证或户口本(由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自愿申请,并如实填写《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河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对照补贴对象条件和政策衔接要求,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符合发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定期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残联组织要按照权力清单制度要求,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每年的一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对享受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示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应及时进行调查审核。
4、定期复核。对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进行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审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四、工作规则
1、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2、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不低于60元/人/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县(市)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3、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也可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动态管理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
    六、经费保障
    省、市、县分别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七、政策宣传
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八、责任追究
        对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