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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布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

时间:2016-11-02 来源:新乡日报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新乡市社会保障脱贫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政策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到2020年我市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收入不低于国家脱贫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确保贫困人口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有效对接,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现扶贫标准线和低保标准线“两线合一”。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等手段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改善救助供养条件,对失能或半失能的农村特困人口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完善教育扶贫政策措施,全面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确保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基本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养老保险;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提高补助标准,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加强标准衔接,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的统一。要精确测算农村低保标准,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逐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衔接统一,并且农村居民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当年当地扶贫线。2016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线为3000元,扶贫线为2855元。

2.加强对象衔接,精准识别对接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复核低保对象,准确认定低保对象。要把扶贫人口中患有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把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人员纳入扶贫人口之中,实现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对接。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时,主要核查救助申请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同时,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将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冲减家庭收入,按冲减后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确定低保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老年人、幼童的家庭。

3.加强政策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范围,做到应扶尽扶。

4.加强信息衔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建设市、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机构,与省级核对平台对接,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民政部门纵向联通和各相关部门(机构)横向联通,即时将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提请税务、房产、保险、银行、证券、车辆、工商、就业等部门(机构)核对,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精准度,提升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同步增加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的功能模块和数据项,在县级层面实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和数据共享,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数据及时更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实时监测,为低保兜底脱贫提供技术支撑。

(二)实行特困人员(原五保对象)救助供养脱贫(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救助供养。

1.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16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年人均3300元。2017年至2020年,按我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适当提

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2.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巩固全市乡镇敬老院综合提升成果,完善服务规章制度,强化服务保障功能,创新服务体制机制,不断提高集中供养能力,优先保障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

(三)教育保障脱贫(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不低于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免除封丘县、原阳县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县级配套资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

2.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贫困家庭子女就读技工院校,以就业为导向,支持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发放2000元国家助学金。

(四)基本医疗保障脱贫(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所有农村贫困人口。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

2.积极探索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医疗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予以政策倾斜,降低个人医疗费用支出。尽快推广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3.加强贫困地方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将国家和省规划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到贫困地方,推进该地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完善县乡村一体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基本养老保障脱贫(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确保贫困群众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60周岁以上人群应保尽保。建立长期缴费激励补助机制,引导群众早参保、多缴费、不断保。

2.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精准扶贫功能。积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帮助缴费困难群体续保和改善缴费结构。建立社保兜底扶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由政府将扶贫对象逐步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范围,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基础养老金,确保贫困对象能够享受到养老金保障。

3.提高参保水平。鼓励有经济能力的农村居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保障水平更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合理有序流动,确保贫困地区参保群众的利益最大化。

(六)住房保障脱贫(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财政局)

1.把贫困家庭作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重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重点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确保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户有基本安全住房。

2.2020年年底前完成我市现存贫困家庭的危房改造工作。按照“三年完成、一年巩固”的要求,坚持把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放在优先位置,2016年至2018年完成改造任务,2019年巩固改造成果。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确保2016年完成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数量占当地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的20%以上。

3.明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户均8250元,对贫困地方(封丘县)户均补助资金9250元。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数额的补助。C级危房维修每户补助5000元以内(含5000元);非贫困地区D级危房重建每户补助5000元至2.5万元;贫困地区及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D级危房重建每户补助5000元至3万元;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D级危房按传统民居重建每户补助1.5万元至2.5万元。

(七)实施保险救助脱贫(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市卫计委)

探索实行政府出资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购买大病补充保险、灾害保险、农业保险,防止和缓解贫困人口因病(灾)致贫、因病(灾)返贫,有效帮助贫困人口实现稳定脱贫。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民生保障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强化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强化乡级政府的具体责任,切实履行好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等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二)健全机制,强化制度衔接。建立健全由财政、人社、教育、住建、民政、扶贫、卫计、统计、残联、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制定、共同实施精准识别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工作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按照统一考核标准评估低保和扶贫工作绩效,促进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无缝衔接。

(三)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相关单位要落实社会保障兜底脱贫责任,加强统筹衔接,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工作。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职责,认真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财政部门要合理预算安排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要切实实施好教育扶贫政策;人社部门要切实实施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医疗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政策;住建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住房救助政策。

(四)加强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总体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督促检查,采取政府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调研督导、领导分包等方式,确保督促检查到位。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安全。

新乡市教育保障脱贫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9号)精神,充分发挥教育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困失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思想,按照省、市脱贫攻坚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1+15”扶贫开发政策文件关于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要求,实施教育扶贫全覆盖行动,解决贫困家庭学生因贫失学和因学致贫问题,阻断家庭贫困代际传递。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同时,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加大对农村贫困学生资助力度,提升贫困地区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强民、技能富民、就业安民,为确保全市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教育保障和资助政策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保证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到2017年,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补充机制得到完善,生活待遇得到提高,教师职业能力得到提升。

——到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都能免费接受职业

技能培训,“两后生”(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继续教育机制得到完善。

——到2020年,贫困地区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学前3年毛入园率、义务教育净入学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基本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三、政策措施

(一)建立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接受教育保障和资助制度

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全面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保障和资助政策,确保不让一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因贫失学。

1.学前教育。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3岁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2.义务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基础上,按照年生均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标准对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费。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普通高中教育。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每生每年2500元、2000元、1500元3个档次发放国家助学金。组织实施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对部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报到进行一次性补助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省内院校录取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

4.中等职业教育。免除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并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改善贫困地区学校办学条件

1.加强学前教育发展。一是指导贫困地区制定完成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7年至2019年),重点是幼儿园项目建设,计划新(改)建公办幼儿园10所,努力扩大贫困地区学前教育资源。二是继续开展手拉手帮扶活动。计划到2019年定点帮扶贫困地区40所幼儿园,扩大贫困地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2.提升义务教育水平。一是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以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为抓手,实施“全面改薄”和扩充城镇教育资源,推动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校际间办学差距。到2018年,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达到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二是继续深化多元合作办学。办学模式更多样,内容更丰富,效果更明显。三是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落实省定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四是做好国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工作。组建“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专家组”,初步形成评价指标健全、测试工具齐全的测评系统,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评价——反馈——改进——提高”的教育质量监测运行机制和评价体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

3.普及普通高中阶段教育。一是开展普通高中特色化学校建设。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探索发现和培养人才途径,满足不同学生发展需要。二是实施普通高中改造工程。每个县(市)重点改造1所至2所普通高中,使这些学校的教学、实验及学生生活设施基本达到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满足教学使用,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大班额问题,提高普通高中办学质量。

4.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一是进一步优化布局,提升办学水平。围绕省政府做大做强职业教育的总体要求,采取撤销、合并、兼并、划转、转型、共建等形式,整合一批弱、小、散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过资源整合、布局调整,到2018年年底,原则上校均在校生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办学条件均达到《中

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满足招生学生数与普通高中大体相当。二是加强管理,全面提升质量。实施新乡市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学校核心竞争,提高社会美誉度。2016年起,逐步建立中职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加大职业教育质量统筹监管的力度,建立和完善质量预警机制。三是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实用性。大力发展与支柱产业相关的专业,按照“淘汰过时专业、改造传统专业、扶持新兴专业、做强特色专业、培育品牌专业”的专业建设思路,逐步优化专业结构,促进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对接。四是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点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扎实推进校企深度融合;加强校企合作机制建设,发挥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的作用。五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积极引导学生及家长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就业观。

(三)实施贫困地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

1.建强贫困地区教师队伍。一是着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升乡村教育质量。二是建立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过程中重点向乡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倾斜,并将教师队伍补充列入督政内容,避免空编不补现象。三是加大特岗教师招聘力度,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特岗教师招聘计划,持续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充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青年教师,逐步解决农村教师年龄、学科结构不合理,整体素质偏低的现状。四是加大贫困地区骨干教师培养力度,提高贫困地区骨干教师业务素养,促进贫困地区骨干教师专业发展,形成一支本土化的骨干教师队伍。五是创新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增设新乡年度教师、杏坛耕耘最美教师、守望田园最美教师表彰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增加乡村教师受表彰机会,充分调动贫困地区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六是落实农村教师补贴制度。积极协调各县(市)、区出台农村教师生活补贴方案,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保持贫困地区教师队伍稳定。

2.大力开展业务帮扶。一是大力实施教师交流和支教工作。加强对交流教师的跟踪指导,提高交流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发挥城镇教师支援贫困农村教育作用。二是积极争取上级教师培训项目和培训资金,认真做好“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的组织工作,参训对象向贫困地区一线教师倾斜。三是开展名师“送教下乡”活动,继续组织我市“名师工作室”成员分组赴贫困地区学校开展示范课、专题讲座、课例研讨等活动;同时,加大接收贫困地区学校校长、教师到市区优质学校开展跟岗学习力度,持续加强业务帮扶。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教育扶贫工作机制,制订教育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搞好结对帮扶,确保教育扶贫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接受资助绿色通道,对经扶贫部门精准识别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简化资助程序,全面纳入各类资助范围。健全资助评议、公示、审核机制,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所有资金要全部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本人或家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三)建立信息台账。各地、各学校要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贫困生资料数据库,全市范围内的每一所学校、每一个贫困生都要有相应的信息资料,确保不漏一所学校、不漏一个贫困生,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最大程度地发挥各种教育扶贫资源的作用,确保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稳步实施。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教育精准扶贫工作列为县(市)、区教育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各县(市)、区、各学校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奖惩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确保教育扶贫工作落到实处。

新乡市健康扶贫专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9号)精神,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难题,做好我市贫困地区医疗卫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保障我市贫困人口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省、市脱贫攻坚工作部署,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难题,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精准实施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程,大幅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全面提高贫困人口健康水平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确保到2020年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平等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目标

围绕全面提高我市贫困人口健康水平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对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政策,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和健康素养等卫生脱贫攻坚工程,实现三大目标:一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贫困人口看病就医有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二是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贫困县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综合服务能力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基本满足群众就地就近看病就医需求。三是贫困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全面加强,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贫困地区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人均期望寿命等主要健康指标接近全市平均水平。

三、重点任务

按照“精准识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计生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一)着力创新完善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

在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不断完善重大疾病保障、大病保险、跨区域即时结报、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措施,提高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创新制度,建立完善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体系。

1.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村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农合基金对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加强各类医保和救助制度的衔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保障合力。

2.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全省试点经验,适时在全市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出资为每名建档立卡的困难群众购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一定数额确定,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承担(2016年筹资标准为100元/人/年)。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再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进行再次补偿,明显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

3.实行住院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共享,逐步推行医保扶贫对象基本信息、就医补偿信息及时交换和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贫困患者只需在住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先垫付,后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对医院结算。

4.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在贫困地区加快推进以按病种分组付费改革为主的新农合支

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开展日间手术纳入新农合报销试点,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价格谈判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1.推进贫困地区“五个一”标准化建设。制定实施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实施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服务能力“五个一”标准化建设,即每县至少有符合标准的1所县级公立医院、1所县级中医院、1所县级妇幼保健院;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符合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符合标准的村卫生室。

2.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实施“369基层卫生人才工程”,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基层骨干医师培训计划、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计划、基层卫生人员在职学历提升计划、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划等7项行动计划,在年度指标范围内对贫困县不设限额,按需保障,着力解决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短缺问题。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推动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基本实现贫困地区每万名居民有2名至3名全科医生的目标。

3.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医院,二级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签订对口支援协议,提升贫困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创造医疗服务条件,努力做到派出一支队伍、带好一所医院、培训一批人才、服务一方群众。

4.加快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信息化服务网络建设,积极促进远程医疗诊治和保健咨询服务向贫困地区延伸,为贫困人口建立居民健康卡,通过远程医疗服务提高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水平和可及性。

(三)着力完善贫困地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健全贫困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以疾病控制、妇幼健康、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为重点,加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防治工作。

2.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项目,免费提供全过程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落实婚前医学检查、延长婚假制度,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县域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好原阳县农村妇女“两癌”(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筛查试点工作。

3.推进贫困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水平。以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和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为重点,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

4.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推动贫困地区开展乡村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广泛宣传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促进贫困地区群众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四)着力推动贫困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计生服务管理改革

1.支持贫困地区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投入责任,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健全补偿机制,落实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以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人事薪酬、医保支付等为重点,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2.完善公立医院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推动贫困地区逐步扩大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优化绩效工资结构,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完善收入分配机制,稳定贫困地区卫生人才队伍。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

3.加快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支持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减少意外妊娠,控制政策外生育多孩。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医疗卫生脱贫是市委、市政府新时期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目标的重大举措。县级政府对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程负主体责任,县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医疗卫生脱贫攻坚纳入卫生计生整体工作部署,成立领导组织,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发改部门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政府卫生投入和医疗卫生脱贫政策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落实医疗卫生脱贫项目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政策,督促落实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补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合力推动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采取走村入户等各种方式,使农村居民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充分了解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政策,了解防病治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自觉形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充分调动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医疗卫生脱贫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强化监管,定期督导考核。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力度,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作经常性监测评价和考核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定期考核评估,狠抓任务落实;准确掌握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作推进效果,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不断完善推进医疗卫生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确保医疗卫生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新乡市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我市城乡困难群众解决医疗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含)到2倍(含)之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参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确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章 资助参保参合

第五条资助参保参合对象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资助金额,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第七条 资助参保参合程序

每年10月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将实有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提供给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资助金额,直接拨付到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每年10月1日前,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参合资金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账户。每年12月31日前,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全额收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参合个人负担费用。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参保参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预计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计算其个人负担费用。预计报销金额由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协助核算。

第四章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第八条门诊救助对象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

第九条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第十条 门诊救助病种包括:(一)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式治疗);(二)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三)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四)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五)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六)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八)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九)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救助病种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第十一条 门诊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门诊医疗费用的1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二)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第十二条 门诊救助程序。重点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病种范

围内的疾病,在具备相应病种治疗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门诊结算单、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证等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乡级民政部门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审核通过后,将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集中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及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第五章住院救助

第十三条住院救助对象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

第十四条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对象类别,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1万元。

(二)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第十五条住院救助程序

(一)住院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到县(市)、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已签订协议开展同步结算的省、市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身份,出示相应证件。接诊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发出接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申请,请求核验救助对象身份信息。核验信息的方式有网上和纸质两种,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同步结算的地方可以通过系统软件网上核验,尚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地方可以通过填写核验单的纸质方式进行核验。经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核验通过后,医疗机构才可以对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实施医疗救助。

(二)同步结算。核验通过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手工结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跨省、省辖市治疗,或在没有实行同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应由患者家庭先行支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基金审核支付后3个月内,凭住院证明、病历、住院发票复印件(留存发票原件单位加盖红色印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单据、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证等材料到乡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乡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向县级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通过后,县级民政部门协同县级财政部门发放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第六章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十六条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范围为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特殊困难人员。

第十七条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年度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年度限额内不低于50%,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逐步提高救助比例和限额。

第十九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医疗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方式给予救助。

第二十条重特大疾病医疗

救助程序按住院救助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同一救助对象同一年度内进行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两项医疗救助的,救助限额不累加,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按其年度救助限额最高的一项计算。救助对象属多重身份,不重复救助,按照年度救助限额最高的一项进行救助。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周岁至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农卫〔2011〕4号)救助标准执行,救助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根据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收入家庭总人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及时予以追加。各县(市)、区每年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每名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不低于500元的标准,拨付敬老院基本医疗补助费,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日常医疗需求。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需求,合理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表证印制、调研、学习、培训、核查、建档、宣传等。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或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民政部门专户,由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确保资金均衡合理使用。

第八章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民政、财政、人

社、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应逐步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互衔接的信息“一站式”交换和即时结算机制,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有效监管,定期开展评估,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第三十一条医疗救助定点机构须认真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申请程序,核查其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身份,对未核查或错核查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要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资格;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救助、参加商业保险等方式,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救助。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有关医疗救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