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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提出社区服务用房移交指导意见

时间:2017-05-10 来源:濮阳市民政局
为做好社区服务用房移交管理工作,市民政局积极同市城乡规划局沟通协调,提出4项指导意见,方便县区和街道(乡镇)具体操作。一是明确验收移交程序。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移交社区服务用房,并签订移交意向(协议)书;开发企业向规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查验。二是明确移交协议内容。市民政局制订了协议样本,列出社区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移交时间、移交时必须达到的条件及其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复印件等要件,供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与开发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时参照。若开发企业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等与规划设计条件不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以不接收,并要求开发企业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整改。移交协议书一式5份,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中心(备案)保留原件。三是明确接收主体。社区服务用房接收主体是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接收主体可以是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业主委员会按程序接收社区服务用房后,交社区居委会无偿使用。四是明确社区服务用房产权。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使用权归社区居委会,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不得出租、出借等谋取利益。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