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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民政局多举措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时间:2017-06-09 来源:许昌民政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及《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相关要求,2017年以来,市民政局通过摸清底数、健全制度、提高救助标准和水平等多项措施,切实做好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是摸清底数。为全面掌握我市特困人员基本情况,3月份以来,市民政局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的特困人员进行排查认定,此次排查认定范围为辖区内现有五保对象、原来纳入低保的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所有申请人均需填写《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建立分类管理档案,发放《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实现“一人一档一协议”。此次排查认定为全面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是出台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在民政部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的基础上,我市拟出台《许昌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目前该办法草稿已经拟定完毕,也已经征求过各县(市、区)意见,待程序运转完毕后即可出台。
三是提高救助标准。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7〕72号)相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5月19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许民文〔2017〕76号),将我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85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8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特困人员按照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档,对应的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新标准的制定进一步提升了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和水平。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