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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时间:2017-06-28 来源:洛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朱艳艳 通讯员 董诚)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再次提高。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我市日前下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20元,即城市区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县(市)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人均月补差水平提高20元,达到不低于每人每月320元。农村低保年标准,城市区由每人每年34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660元,县(市)由每人每年30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60元。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增加10元,达到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8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区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7560元;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特困人员基本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0元、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20元、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按照通知,新的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高和资金补发工作。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