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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衔接

时间:2017-07-19 来源:
为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718日,省民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
  近年来,重大疾病已成为横亘在贫困人口脱贫路上最大的“拦路虎”。为有效破解难题,今年41日起,我省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进行有效拓展和补充。目前,全省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大大减轻了困难群众垫付住院费用的负担,免去了报销费用奔波之苦。
继近期我省先后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6个政策性文件后,《通知》的印发,将形成完善的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最大程度让困难群众受益。
根据《通知》,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展至困境儿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
《通知》提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30元。对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群众,县(市、区)政府要资助支持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增加的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安排。
《通知》明确,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同时,鼓励各地建立市级、省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通知》指出,各地要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综合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提高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