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8-10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河南省民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河南省统计局转发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外事侨务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原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办〔2015〕3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我省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现将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发〔2017〕7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社会智库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社会组织要认真组织,切实把《意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充分认识社会智库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支持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根据《意见》要求,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只能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组织分级登记管理要求,由省民政厅进行登记,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不再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指导社会智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加大社会智库政策扶持力度。我省社会智库的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扶持社会智库发展。各级相关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智库开展研究咨询活动;完善社会智库人才职称评定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与社会智库之间人才有序流动;建立党政机关决策需求、社会智库意见建议的良性互动;协调、规范我省社会智库参加国内外、省内外智库交流,参与国际智库平台对话等活动。
三、加强社会智库党的建设。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35号),引导具备条件的社会智库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社会智库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四、做好社会智库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意见》对社会智库成立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各项规定,履行部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利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评估、“两随机、一公开”检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智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社会智库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未经批准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动建设具有中原特色的社会智库,使其更好地服务全省工作大局,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智力支持。同时,注意搜集整理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汇总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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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