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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六部门联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时间:2017-10-16 来源:郑州市民政局
 
为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日,郑州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人社、卫、扶贫、残联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强调要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不断加强保障对象、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的衔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一是全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是逐步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展至困境儿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所需费用,县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安排,市级财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是积极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参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困难群众经各种保险报销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采取分段定额救助,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四是全面提升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服务水平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积极提升“一站式”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开展“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参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