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信息化引领全面创新、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和信息化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和《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顺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趋势,改革和创新民政信息化发展理念、方式和途径,切实指导和规范各级民政部门完善信息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建设分散化、应用条块化、信息割裂化、服务碎片化等问题,发挥信息化对民政事业的支撑作用和倍增效应,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适应信息化“大平台、大系统、大数据”发展趋势,按照“集约化建设、多元化应用、协同化治理、精准化决策”的总体思路,着力加强民政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着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民政工作深度融合,着力发展“互联网+”服务,着力增强大数据分析决策能力,着力提升政务服务供给精细化、精准化水平,着力为民政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用信息化培育民政事业创新发展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从民政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和集约建设,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观念,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整体上提升民政信息化工作科学化、体系化、标准化水平。
——问题导向。聚焦民政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条块分割、自成体系、信息孤岛、数据壁垒以及信息资源“小、散、乱”等问题,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优化发展环境、补齐发展缺板、提升服务能力。
——创新驱动。打破传统信息化建设惯性思维和路径依赖,积极探索民政信息化创新发展新理念、新形态、新模式和新机制,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速推进互联网创新成果与民政事业深度融合。
——协同共享。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条块衔接、纵横联动和政民互动,打通数据信息链和业务服务链,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信息化整体效能。
——安全可控。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坚持底线思维,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制度。增强网络安全动态防御和态势感知能力,提高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水平。
(三)发展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部署,全面提升民政信息化整体水平,建设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信息化基础支撑大平台,构建深度融合、上下联动、纵横协同的政务业务大系统,形成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的信息资源大数据,基本形成民政信息化“集约整合、纵横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发展格局。到2020年,通过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基本完成部本级政务信息系统清理整合,形成民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部本级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100%,省级民政部门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民政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率达到80%以上,总体满足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服务期望。
——夯实信息化建设新基础。构建统一的民政信息基础设施,提供统一的云服务。构建部省两级绿色大数据中心,形成整体合力,为各类应用提供稳定、高效、可靠、可扩展的支撑服务。
——打造政务服务新体系。构建民政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规范网上服务事项,优化网上服务流程,线上线下紧密融合,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水平显著提升。
——开启数据应用新篇章。建立以“多元化采集、主题化汇聚、知识化分析、个性化服务、开放化利用”为特征的民政大数据资源体系,做到底数清、数据准、情况明,大数据决策支持能力显著提升。
——推进协同互动新格局。打破部门界限和信息壁垒,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由分散、沉寂、孤立向集中、动态、关联转变,打通业务链,形成服务网,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能力显著提升。
——探索社会参与新机制。借助市场和社会力量,促进民政服务供给模式创新,探索政府主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新型信息化建设机制,逐步实现由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向政府与社会投资双轮驱动的机制转变。
二、构建民政业务纵横联动“一盘棋”
(四)推进民政业务应用全国一体化。坚持部省两级部署,深入推进民政业务应用一体化建设,通过系统整合、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实现各项民政业务的协同联动。坚持省以上建设集约化、部署集中化、应用平台化,结合“金民工程”、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基础信息库等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全面集成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防灾减灾救灾、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村委会(居委会)登记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民政业务,形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大系统”,并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内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的模式转变。加快推动业务应用系统全国一体化建设进程,统一业务规则,优化业务流程,细化业务逻辑,规范业务操作,注重用户体验,先行试点示范,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业务领域探索实现全国集中统一应用。
(五)推进民政政务服务全国一体化。全面规范和公开网上服务事项和流程,依托民政部门户网站,建设民政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公开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实现集中发布、便捷查询和一站式服务,政务服务形态逐步由“一个综合平台、N个业务系统”向“一个综合平台、N个应用服务”转变。积极推进省级民政综合业务服务平台建设,增加网上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重点推进城乡社区为民服务窗口建设,扩展各类移动应用,积极探索与在线支付、递送服务等社会化网络平台的合作,提升移动政务服务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以公民身份证、社会组织法人和村委会(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网上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推进各类服务事项“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模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
(六)推进民政信息化标准规范统一。充分利用和借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围绕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应用服务、信息安全等构建框架合理、层次清晰、权威科学、规范完整的民政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在信息化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先制定数据资源、信息共享开放、系统整合共享、服务事项分类编码、业务操作规范、电子证照等标准规范,做好与国家基础数据库和重大信息化工程之间的标准衔接,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做到“同一事项、同一标准、同一编码”。建立标准体系执行状况检查机制,加大标准执行力度。
三、编织政务服务为民爱民“一张网”
(七)建设完善民政统一信息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标准统一、资源集约、利用高效、安全可控的民政统一信息基础设施,提供云平台服务,形成有利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制度环境,推动已建、在建和拟建的民政业务应用逐步向民政政务云平台迁移。推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民政卫星视频网等资源的互联互通,保障民政业务跨地区办理、跨层级联动和跨部门协同。加快部机关政务内外网建设,实现与国家政务内外网平台安全接入,将现有业务应用按涉密和非涉密分类,分别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迁移。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完善网络安全检查、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八)全面构建民政“互联网+”信息惠民服务网。摸清部省两级信息系统情况,制定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清单,重点整合以司局和处室名义存在的独立政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形成民政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络。围绕社会组织、救助、养老、慈善、婚姻、殡葬,以及突发事件、未成年人保护、网上寻亲等便民惠民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事务,推进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与本地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促进各项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和服务渠道下沉,实现各类服务事项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让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充分利用网络平台、自助终端、12349服务热线和第三方软件,提高政民互动和在线办事服务能力。加强民政网络宣传能力,加快构建大屏小屏交互联动、一网一端二微融合发展的网络传播新格局,宣传民政工作,讲好民政故事,引导舆论导向。提升民政部门户网站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成为政务信息权威发布门户、新闻宣传旗舰媒体、政民互动主要桥梁、公共服务统一平台。
(九)引导促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社会化发展。鼓励地方民政部门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方式,加强各业务领域民政服务机构信息化能力建设,并与民政信息化工程充分衔接,通过数据实时汇集,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打破理念束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采用委托代建、以租代建、服务外包等新模式,促进信息化建设主体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完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社会组织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惠民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构、进家庭,丰富产品供给,促进信息消费,补齐政府供给不足和基层民政人少事多的短板。扩大数字地球、空天遥感、通信广播和位置服务等技术应用,探索民生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新应用、新模式。加强民政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应用,实现公益慈善项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和结果客观评估。
四、培育民生民政数据治理新能力
(十)构建民政大数据资源体系。加强民政大数据资源体系统一规划,全面梳理各级各类数据资源,形成“全国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发布”的民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强化对各级民政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资源的收集、存储和更新管理,加强数据校验力度,提高数据质量,逐步形成覆盖自然人、家庭、村委会(居委会)、社会组织法人、民政服务机构的全要素、全口径、全生命周期管理数据库,做到统一编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通过自主采集、部门共享、市场采购等方式,加强基础数据源头采集能力,推进信息“一门采集、一档管理”,避免重复填报。推动身份证读卡器、高拍仪等信息采集设备装备的应用推广,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一表式”登记采集,确保基础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十一)深化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民政大数据中心,实现民政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基础规范数据、系统管理数据等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和共享服务,有效支撑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业务办理。做好民政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大力推进与公安、税务、扶贫、人社、住建、残联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间数据共享,建立数据交换、共享开放、质量控制和监督评估机制。编制民政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建立健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保密审查机制,实现民政数据对社会有序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对数据资源的创新利用。
(十二)提升民政大数据应用能力。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大力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充分发挥民政数据资源关联性强、耦合度高、覆盖面广、活动性大的特点,洞察百姓诉求、社情民意和民生状况,分析把握预判公众办事需求,动态监测评估预警相关风险,开展与民生紧密相关的甄别审批、主动发现、综合分析和资源配置等公共服务,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自身需要,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推进民政数据和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和关联利用,推动民政信息化从数字化向精细化、精准化发展,促进相关社会治理从粗放向精细转变,从被动响应向主动预见转变,从经验判断向大数据科学决策转变。
五、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
(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统一领导。在部党组的领导下,加强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信息化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重大问题,实现人员、经费、资源统筹和归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建立健全项目统筹、业务衔接、资源共享、运行保障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避免职责交叉,确保信息化工作落到实处。信息化单位做好统筹设计和实施,建好系统,做好服务。业务单位主动参与,提好需求、用好数据、抓好应用。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和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信息化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开展与高等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培养高端信息化技术管理人才。加强各级民政部门信息中心机构建设,促进各级民政部门信息化人员交流互动,培养既了解民政业务又熟悉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信息化人才队伍。推进新型信息化智库建设,完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专家咨询制度。
(十五)加强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拓宽民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各类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信息化建设效能。鼓励推进并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市场资金作用,建立与新技术、新模式相适应的建设投资和运行管理模式。创新多元化项目投资机制,积极探索PPP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激发信息化领域相关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建立以是否满足业务需求和有效提升履职效能为核心,以信息资源承载力、信息系统联通力、信息服务覆盖率和数据信息准确率等指标要素为重点的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制度,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社会评估机制,切实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成效评价与行政问责、部门职能、建设经费、运维经费约束联动的管理机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完善信息化建设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民政部
2017年10月1日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