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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时间:2017-11-15 来源:许昌市民政局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精神,在全市建立健全城乡统筹、政策衔接、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标准科学合理、资金渠道通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近日,许昌市制定出台了《许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深入推进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切实维护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细则》对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办理程序、供养内容、形式及标准、资金保障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对于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瞻养、抚养、抚养情况的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审核上报等程序,最终确定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提供照料服务、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等内容;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由特困人员本人合理选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政府本着适当提高待遇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适时调整
《细则》指出,民政部门应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编委、发改、财政、卫计、教育、消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细则》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民政部门及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救助供养标准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确保特困人员的权益不受损害。(许昌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