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时间:2017-12-26
来源:郑州日报
12月25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省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规定,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剩余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地要尽快明确市、县财政负担比例,切实落实好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郑报融媒记者裴蕾
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提高情况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109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1822元
其他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照每人每月1045元执行,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1462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1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等
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55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3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390元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