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1-02 来源:民间组织管理局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
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9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精神,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发展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支持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增强联系服务群众的合力,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改革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抓好试点,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着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一)完善扶持政策措施。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政部门要制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向购买服务主体部门提供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统筹现有预算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立孵化基地。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指标导向和动态管理,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二)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快审核办理,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三)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省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
(四)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服务社会建设,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力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工作,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在养老助残、生态环保、助医助学、留守人员关爱等重点领域构建志愿服务长效机制。
三、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工作
(一)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组织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否则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
(二)稳妥推进直接登记工作。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9号)有关规定,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三)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申请登记的前置审查工作,要完善工作程序,明确审查标准,切实加强社会组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名称审核、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审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要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相关事项的审查工作。
(四)严格民政部门登记审查。民政部门要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宜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和业务范围审定,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拟成立的社会团体,要认真审核其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
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一)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组织要制定符合业务特点的章程,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建立社会组织会员意愿反映、民主集中、责任追究等制度,提升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能力。
(三)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行业性诚信鼓励和惩戒机制。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强化社会组织管理服务意识,社会团体设立机构、发展会员要与其管理服务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各领域社会组织行业自律联盟,通过发布公益倡导、制定活动准则、实行声誉评价等形式,引领和规范行业内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四)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贯彻落实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稳妥开展脱钩工作。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按规定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五、严格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一)强化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二)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建立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参加的资金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民政、财政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会组织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要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要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于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要按规定完善登记手续;加强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监督,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机关要对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账户的监管和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通过“两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第三方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包括未经登记在网上成立的非法社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查处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捐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联系本领域社会组织,加强政策指导。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组织成立、换届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涉外等重大活动要严格在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并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规范管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以及党建、外事、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参照我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成立的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本着审慎推进、稳步过渡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按照对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五)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规则,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严禁社会组织与非法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活动或接受其委托、资助开展活动。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六)推进社会监督。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的登记、许可事项和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抽查审计、评估结果、表彰处罚等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负责人和理(监)事名单、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情况、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等信息。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社会组织年报公示制度,年报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六、全面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一)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统筹谋划推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制度。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制定本部门管理规定,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力量,抓好督促落实。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开展党的工作。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完善党组织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创新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不断推进党组织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
(二)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重视和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社会组织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规模较大、成员较多或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社会组织,上级党组织可按规定选派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注重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培养和发展党员。
(三)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共享资源、共建互促。由组织选派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含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社会组织获取薪酬和其他额外利益;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推动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
七、抓好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社会组织联合管理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同步建立工作例会、执法监察、信息共享、督查考核、评估评先等工作制度;研究社会组织工作重大情况、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协调培育、扶持、管理服务社会组织等有关事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
(二)充实登记管理力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服务于管理中,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县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职责。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推进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加快建设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抓好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并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杨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