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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1-03 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近日,许昌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于流浪乞讨人员,只要自愿求助,且符合基本条件的,都要无偿提供救助;必须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助管理的主体作用,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措施等融入网格化管理之中,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社会救助格局,集中解决紧迫性问题;必须坚持分类施救、轻重缓急的原则,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行不同的救助方法,区分不同情况,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意见》明确界定了救助和不予救助对象的范畴。救助对象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乞讨人员;在县(市、区)街头流浪的少年儿童。不予救助、终止救助对象指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拒不配合安全检查的;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的;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的;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救助: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站的;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的;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及其救助管理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对经排查接收的救助对象要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流出地的,提供乘车凭证。同时,公安、城管、卫计、铁路、交通、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承担救助责任。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意见》对受助人员的安置和返送作出了具体要求。对无认知能力受助人员的安置,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公安机关根据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为该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意见》加强了对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强化了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划分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于措施不力,隐瞒真实情况、扯皮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增加了救助帮扶经费,财政部门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级救助管理站基本费用,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专项救助经费、管理站改造资金的落实。根据突发应急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及时追加相关集中救助经费。
(唐  静)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