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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再次提高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时间:2018-04-20 来源:许昌市民政局
 
日前,许昌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印发了《关于提高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许民文〔2018〕62号),继2017年提标之后再次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通知》明确,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50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90元,比省定标准高28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170元,比省定标准高16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执行,许昌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50元,分散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5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3档,对应的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
《通知》要求,新的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月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特困人员的供养资金按季度发放,在每季度首月10日内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月发放;第一季度的提标资金要在第二季度补发到位。
《通知》强调,各县(市、区)要按照市里统一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加大对各地预算执行、结余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的督查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各地制定标准、资金发放情况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