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二审通过
7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据了解,我省从1990年开始实施的《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已经严重滞后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老龄人口发展的实际,其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也就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存在不少不一致的地方,废止《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启动重新制定《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显得十分必要。
去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分组审议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草案再次进行了约50处修改,最终二审通过。
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
要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业发展
《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完善,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规定:“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留成部分,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独生子女护理假不少于20天
《条例》完善了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护理假的天数是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从原“不超过二十日”最终修改为“不少于二十日”。
《条例》还提出,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
一所医养集合的养老机构
为了从法律层面促进医养融合发展,《条例》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规定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还增加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养老机构侵犯老年人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