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街道办事处设置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民文〔2014〕94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街道
办事处设置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民政局,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省民政厅在征求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河南省街道办事处设置有关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1日
河南省街道办事处设置有关规定
(试行)
一、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政府驻地设置街道办事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涉及乡镇的撤销或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辖区拟设置的街道办事处,常住人口一般在5万人以上,建成区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市)可以在政府驻地设置街道办事处。
(一)城区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其中从事非农产业人口所占比重不低于60%;建成区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
(二)全县(市)国内生产总值80亿元以上,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0%以上;地方财政收入3亿元以上。
(三)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公共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学校、医院、市场、邮电通讯、交通、供电及社区服务设施比较齐全。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8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80%。有较好的供排水系统。
四、县(市)政府驻地撤乡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撤多少设多少,常住人口特别多的,可以考虑适当增设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置面积和人口规模适度,布局结构合理,且已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成区面积不低于街道办事处总面积的50%。
为推进产业集聚区内城镇化进程,涉及产业集聚区的区域常住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可设置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原则上由产业集聚区代管或与产业集聚区套合设置。
对于非整建制撤乡镇改设街道办事处,调出部分村居后,剩余部分总人口不足3万人的乡镇,原则上不再保留。
五、地名命名和地名标牌设置要符合国家规定。同一地级市内的街道办事处名称不得相同,并避免同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路、街、巷、门、楼牌设置必须符合GB17733-2008《地名标志》系列国家标准。
省直管县(市)撤乡镇改设街道办事处参照此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