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时间:2018-09-07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决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将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审批权限由省级民政部门下延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冠以本地行政区划名称的非公募基金会开展登记管理工作。非公募基金会只能在所冠名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
2、非公募基金会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成立时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
3、非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本地行政区划名称(市或县)、字号(2个汉字以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各地在登记过程中不得简省或变相简省非公募基金会字号。
4、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登记管理职责,并按季度向省民政厅报送基金会的基本登记信息(见附件《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
5、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要求,对非公募基金会进行年度检查,并将年检结果及时报省民政厅。
6、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的相关法规、办事指南和有关表格可从河南省社会组织网下载。
附件:基金会基本情况统计表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