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9-07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慈善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据《慈善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慈善组织登记工作

申请人根据所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按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在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章程中有关财产管理使用的条款中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条款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等。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受理慈善组织的设立申请,依据《慈善法》第九条以及有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负责人应当符合《慈善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批时限应当符合《慈善法》第十条的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慈善组织注销时,应当要求慈善组织按照《慈善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处置清算后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再依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发给或者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分为正、副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登记机关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根据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进展情况,民政部统一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登记证书印制标准,各市县登记机关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

二、加强对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的管理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直接登记的规定,在有关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成前,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并参照《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及配套政策,明确党建工作机构、规范人力资源服务等事项,切实加强综合监管。

要按照《意见》的规定,对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且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通过试点,逐步按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三、相关要求

各级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意见》和《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抓好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好落实方案,确保慈善组织登记、认定以及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工作稳妥有序开展。要建设好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要加强登记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强化监管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服务到位,执法有力,监管有效。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参考样本)

       

                            

 

2016年10月28日

 

附  件

 

慈善组织章程目管理制度的

(参考样本)

 

本会(本基金会、本中心等)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万元的慈善项目;

   ...................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适用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