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基层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的通知

时间:2018-09-07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中提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的要求,按照《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精神,结合省编办(豫编〔2011〕49号):“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3-5名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任务的规定打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能力,使其便捷高效地服务困难群众。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基层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的重要性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的重点工作,深刻认识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作用意义。社会救助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是实现社会救助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的体现,是实现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基本保证。

二、以基层乡镇(街道)现有的工作平台为依托,尽快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 抓紧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以目前乡镇(街道)运行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通过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要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三、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制度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要负责制定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以本级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制度措施,理顺一门受理工作环节,畅通受理转办分办顺序。乡镇(街道)积极健全完善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困难群众诉求,制定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责任追究和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度。

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中的分工和职责,完善部门间的制度衔接,共同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整体效益。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按照预编〔2011〕49号规定,科学整合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管理资源,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完成绩效考核。各地出台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措施,将作为今年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的基本依据。

 

 

 

                             2014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