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9-07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河南省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专项行动方案》已经2016年5月9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10日

 

 

河南省脱贫攻坚民政兜底保障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把握民政兜底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

(一)重大意义。脱贫攻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2020年是党中央确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间节点。截至2014年底,我省还有53个贫困县、8103个贫困村、576万贫困人口,要如期实现这些地方和贫困人口的脱贫,任务艰巨,时不我待。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对于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兜底保障脱贫攻坚作为民政系统重要工作任务,凝神聚力、尽职尽责、狠抓落实,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我们的神圣使命和光荣任务。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部署与要求,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实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社会福利保障、慈善救助,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确保需要民政兜底保障的对象全部救助保障到位,为打赢我省脱贫攻坚战作出民政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民政兜底保障的主要任务

(一)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加强标准衔接,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的统一。各地要精确测算农村低保标准,加强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逐步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衔接统一。率先宣布脱贫的县(市),农村居民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当年国家确定的扶贫线。

2.加强对象衔接,精准识别对接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严格按照低保政策,对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准确认定低保对象。要把扶贫人口中患有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低保脱贫,把低保人员中有劳动能力、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脱贫的人员纳入扶贫人口中,实现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对接。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时,主要核查救助申请家庭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同时考虑刚性支出因素,将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冲减家庭收入,按冲减后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确定低保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老年人、幼童的家庭。

3.加强政策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异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范围,做到应扶尽扶。

4.加强考核衔接,做到精准救助、精准兜底。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脱贫攻坚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作为评价脱贫攻坚成效的重要指标和上级财政分配低保、扶贫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

(二)实行医疗救助脱贫。对患病且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1.资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随着经济发展,政府将适时调整资助金额。具体资助办法由各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制定。

2.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的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3.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1)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2)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3)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研究确定其他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方案。(4)患重特大疾病的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原则上为最高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

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起付线、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省辖市或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参照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执行。

4.实施针对困难群众的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运行办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救助等方式,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优势,财政筹资为困难群众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压力。

(三)实行临时救助脱贫。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予以临时救助。

1.建立健全临时救助主动发现机制。设立全省社会救助微信公众平台、热线电话、电子信箱,整合“12349”养老服务热线,加载社会救助服务内容,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2.细化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提高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完善紧急救助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

3.积极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加强对“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制定“救急难”试点工作评价指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4.组织实施“同舟工程”。会同国资委实施“同舟工程”,着力解决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形成政府托底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强大合力。

(四)实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脱贫。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救助供养。

1.提高供养标准。各地要根据省定五保供养指导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制定五保供养标准,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2016年,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提高到3000元。

2.优化救助供养服务。加强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强化服务保障功能,不断提高集中供养工作水平。加强分散供养工作,通过委托救助供养对象亲友、所在村委会、敬老院、社会组织等帮助履行好照护责任,确保他们生活有人照顾、生病有人看护。

3.完善政策措施。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实化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人员统一纳入救助供养制度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4.支持“三山一滩”地区敬老院搬迁。加强部门协作,多方筹措资金,制定搬迁实施方案,督促项目落实,确保“三山一滩”地区敬老院完成搬迁任务。

(五)实行社会福利保障脱贫。对孤儿、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予以社会福利保障。

1.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深入落实孤儿保障制度,建立及时保障和纠错机制,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合法权益。落实和完善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深入开展孤残儿童专项福利救助活动,探索投保孤儿、困境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全部建成县级福利社会中心,并投入使用,为儿童提供福利保障服务。

2.健全残疾人福利保障制度。推动出台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开展免费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活动。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安置更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3.做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和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建立收养评估制度,加快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大力推进县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建设,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提供平台。

4.健全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推动出台我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建立详实、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支持乡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推进日间照料机构、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6年,全省计划新建2000个农村幸福院;到2020年,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村)建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发挥民政部门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各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从生活照护、康复医疗、精神文化、司法援助等多方面,开展系列关爱服务活动,帮助留守老人、留守儿童解决实际困难。

(六)实行慈善帮扶脱贫。

1.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实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加大对贫困地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使其成为参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重要力量。加大对贫困地区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增强其参与帮扶脱贫的能力。

2.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落实有关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慈善文化培育等政策,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帮助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3.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开展“河南慈善奖”评选表彰,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使慈善帮扶救助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力补充。

(七)实行结对帮扶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脱贫。

1.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根据省委统一安排,精准选派驻村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积极帮助派驻村制定、实施脱贫计划,加大支持力度,不稳定脱贫不撤队伍。动员党员干部与派驻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结对帮扶,确保每个建档立卡户都有帮扶负责人。

2.继续实施河南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计划。自2016年起,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派驻社会工作师、高校社工专业教师,以农村残障人员、困境儿童、留守老年人、留守妇女和受灾人员为重点,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同时,为这些地区每县培养10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省、市两级以1:1的比例配置福彩公益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开展服务。多渠道鼓励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到农村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开展服务,与当地党组织关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市场化服务衔接互补,用专业精神和专业方法,助力全省脱贫攻坚。

3.做好省民政厅所联系的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领导干部和部分省直单位联系贫困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要求,省民政厅认真做好联系濮阳县工作,选派工作组进驻濮阳县,及时帮助濮阳县制定和实施精准脱贫规划,帮助濮阳县按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三、强化民政兜底保障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兜底保障脱贫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省民政厅成立以厅长任组长,其他厅级和副厅级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民政行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全省民政行业脱贫攻坚工作。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制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和责任人,为做好民政兜底保障脱贫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各地要将民政兜底保障脱贫相关工作纳入民政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大核对信息平台建设力度,结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使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更加精准。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2016年,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做到“五个一”:建立一套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医疗救助、灾害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临时救助为主要内容等社会救助制度,设置一个社会救助综合,开具一张由窗口、求助人、受理单位分别留存的分办转办通知单,建立一本记录求助人信息和办理反馈结果的台账,开通一部受理养老和社会救助服务的12349热线电话。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做好资金测算,明确筹资渠道,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金,加强资金的统筹使用,足额保障兜底保障资金。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规范民主选举,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干事创业的村委会班子,选优配强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健全村级民主科学决策制度,深化拓展“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提高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水平。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推进村级民主协商,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建立协商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和执行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的教育、引导、约束、惩戒作用。深入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建立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贫困人口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政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低保标准执行情况、低保对象认定中的错保漏保情况、低保补助资金发放不能及时足额发放等问题,确保农村低保标准切切实实达到要求,杜绝“人情保”和“关系保”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对群众投诉事项及时认真处理,对“人情保”和“关系保”做到“零容忍”。要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民政系统兜底保障工作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四)加强作风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自觉将高标准、严要求贯穿兜底保障工作始终,务求取得实效。推进兜底保障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对兜底保障工作中发生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加强预防、集中整治兜底保障工作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兜底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五)营造舆论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各级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深入宣传民政系统兜底保障的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深入宣传基层民政干部兜底保障工作的先进事迹,为民政兜底保障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坚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引导贫困群众自立自强,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附件:《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对民政工作的具体要求


附 件

 

《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

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对民政工作的具体要求

   

1.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加大农村低保省级统筹力度,低保标准较低的地方要在三年内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制定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靠家庭成员供养的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数据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实现动态监测管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

2.开展医疗救助脱贫。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使贫困人口大病医治得到有效保障。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3.做好临时救助扶危济困脱贫。健全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对那些遇到突发灾祸可能返贫致贫的群众,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给予临时救济和社会救济,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儿童福利院、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社区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家庭、学校、基层组织、政府和社会力量相衔接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健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健全发现报告、应急处置、帮扶干预机制,帮助特殊贫困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托养服务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4.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到村到户精准扶贫。

5.推进贫困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落实好‘四议两公开’、村务联席会等制度,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