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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0-10 来源:许昌市民政局

近日,许昌市民政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出台了《许昌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建立新建、老旧小区养老设施配套建设长效机制。

《通知》明确,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区改造时,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没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市、区)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有条件的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通知》强调,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向其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未按规定移交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房屋产权证。

《通知》明确,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应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实施“公建民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也可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张君敏)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