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增加老年人福利作为基本追求 ——就《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访河南省民政厅厅长鲍常勇
历经两次审议、50多次修改后,《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10月11日正式公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完善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为河南省1500多万老年人新增了许多法定福利。
围绕《条例》主要亮点、政府责任和贯彻落实等方面,本报记者专访了河南省民政厅厅长鲍常勇。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制定过程中把握的原则有哪些?有哪些主要亮点?
答:《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作了一些补充;二是对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的,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总结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做法,作出了一些创制性规定;四是对一些核心条款与上位法作了衔接性规定。
《条例》在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多项符合实际、具有河南特色、操作性强的条款。首先是在总则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其次是在社会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先行补建,补建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问:在政府部门以及老人赡养人的责任方面,《条例》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主要有四点。一是在社会优待方面,《条例》规定:“老年人随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生活居住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将户籍迁入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为行动不便、患病或者残疾的老年人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二是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等行为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在社会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是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条例》规定:“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未经常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问:在《条例》的贯彻落实方面,省民政厅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我们将马上组织全省民政老龄部门认真学习《条例》主要内容,开展普法培训,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开展立体化的深入宣传,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人熟悉和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此外,还将下发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进一步分解任务。同时积极督促各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抓好落实。
同时,我们将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投入,加强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
眼下我们正在各个地市开展的大走访大调研活动,将对全省养老院已经排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督促限期改正,本着零容忍的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监督问题单位进行整改。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采取“回头看”“挂账销号”等务实管用的办法,通过专项核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种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巩固扩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
(本报记者 孙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