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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夕阳更美好——就《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出台专访省民政厅厅长鲍常勇

时间:2018-10-22 来源:河南日报

 家家有老人,人人会变老。老年人权益保障是国家、社会、公民普遍关心的大事。事关每一位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关系着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

 经过两次审议、50多次修改,7月27日,《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为我省“银发族”新增了不少法定福利。

  近日,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重大意义、主要亮点和贯彻落实等方面,本报记者专访了省民政厅厅长鲍常勇。

 记者:请简单介绍《条例》的颁布有怎样的立法背景?

 鲍常勇:原《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是1990年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比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早6年。《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对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社会的加快来临,《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亟须修改完善。

 2017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调整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要求和时间安排,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党组会、厅长办公会专项研究,成立了以我为组长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多次到省内外进行调研,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论证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17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18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7月27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是我省在原《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时隔28年后新修订颁布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将惠及我省1500多万老年人。

记者:《条例》的出台,对做好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何意义?

鲍常勇:《条例》获得通过和即将实施,对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对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九大指出,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保障我省老年人权益、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这标志着我省维护老年人权益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又迈出了新步伐,在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我省自1998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早了一年。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1569万,占常住人口的16.4%。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760万,占常住人口的17%。我省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家庭赡养和照护老年人的负担不断加重,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更加突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日益迫切,发展养老服务业任务艰巨。

 《条例》明确了政府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对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养老服务中的社区、居家养老,人才队伍建设等作出了制度安排,体现了以人为本,将使全省老年人享有更多幸福感和获得感。

 最后,《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我省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的社会养老服务有了快速发展,走在了全国前列。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对我省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重点表扬。

 目前,全省已基本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条例》把多年实践探索的经验和国家及我省历年出台的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为促进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了法规保障。

 记者:本次获得通过的《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完善,请简要介绍有哪些主要亮点?

 鲍常勇:《条例》共八章六十条,主要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大致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补充;二是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三是总结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做法,作出了一些创制性规定;四是一些核心条款与上位法作了衔接性规定。

 《条例》在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多项符合我省实际、具有河南特色的创新条款。

 (一)在总则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未经常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三)在社会保障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在全省实施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发放高龄津贴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四)在社会服务方面规定:“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前提下,可以有偿为其他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公共养老服务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先行补建,补建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五)在社会优待方面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园、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场所,对老年人免费开放。体育场馆安排一定时段对老年人从事健身活动免费开放。影剧院门票和旅游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的乘坐费用对老年人优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市内公共交通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老年人随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生活居住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将户籍迁入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为行动不便、患病或者残疾的老年人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六)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前款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将处罚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2.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3.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4.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请问,下一步在《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养老服务发展方面,有哪些工作安排?

 鲍常勇:一是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组织全省民政老龄部门认真学习《条例》主要内容,开展普法培训,领会其精神实质。第二,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老年人熟悉和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切实保障好、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下发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进一步分解任务。同时,积极督促各地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抓好落实。

二是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充分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方面的托底保障作用,确保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

三是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持续加大投入,加强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优惠政策。

四是着力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继续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活动,巩固工作成果。对全省养老院已经排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督促限期改正,本着零容忍的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监督问题单位进行整改。在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采取“回头看”“挂账销号”等务实管用办法,通过专项核查整治,及时消除各种隐患,解决存在问题,不断巩固扩大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

五是加大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老年服务管理、社会工作、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配餐、心理咨询等涉老专业学科点。依托现有职业院校和企业资源,推动在大中城市建设一批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实训基地。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员激励机制。加大职业培训、岗前培训力度。

 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通过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全省老龄事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进程,真正让老年人活得更有尊严,享有更加美好的夕阳生活。

 本报记者 卢松  通讯员 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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