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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河南三部门出台意见:
低保标准每年都要高于国家线

时间:2018-11-26 来源:东方今报

11月23日,记者获悉,省民政厅、财政厅、省扶贫办近日共同印发《在河南省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作用,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明确我省低保标准 每年都要高于国家扶贫线

低保就是要使低收入者最大可能得到完备的保障。《意见》提出,我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要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统筹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每年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同时,要将整户无劳动力或劳动力较弱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作为兜底保障的重点,按规定程序有序纳入农村低保。

设立低保“渐退期” 增收后按程序退出

随着扶贫的进程,部分低保户家庭收入已经不再属于低保户了,为此,我省首次提出了低保“渐退期”的政策。

具体来说,我省要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对其它低保家庭可给予6至12个月的渐退期。

同时还提出,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就业的,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扣减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不得退出低保;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按当地规定实行渐退,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动增收脱贫。

家庭收入扣减方法完善 国家补贴不计入

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如何计算?养老和教育资金如何扣除?

《意见》提出,核查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时,以申请家庭收入为基础,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特征和重大疾病医疗支出、患残疾医疗康复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要与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

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义务人对家庭成员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费用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福利性津贴、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中明确,对于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患有残疾及因普通大中专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依据有效凭据对家庭收入进行扣减。

建档立卡贫田户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要照顾其他无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适当扣减家庭劳动力个数后再计算家庭劳动力系数。

原则上,对于劳动力系数偏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重点保障或适当核减收入。

农村低保对象范围扩大 重病患者首次纳入 

《意见》明确,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度残疾人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展到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也被纳入农村低保。

《意见》同时提出,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坐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临时救助的力度加大 重大困难“一事一议”

《意见》中明确,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我省将进一步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同时,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