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新闻 > 民政要闻

民政厅等13部门共同出台《河南省社会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时间:2018-12-05 来源:

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13个厅(局、联合会)出台了《河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核对办法》充分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符合当前“一网通”便民服务的新要求,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核对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核对对象全。核对对象是指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申请人本人和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非共同生活法定赡(抚、扶)养人等其他人员也可列入核对对象。

二是核对范围广。《核对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涉及的核对工作,由各级民政、教育、公安、人社、国土、住建、交通、农业、税务、工商、证券、保险、银行、残联14个部门或单位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对核对对象的车辆、房产、社保、纳税等各个方面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跨界核对”。

三是核对内容细。核对内容涵盖了影响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特别是低保对象的主要因素,主要是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否与申请一致;申请社会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救助项目标准要求等。核对机构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从而为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提供重要依据,使社会救助工作更人性化、更客观。

四是核对职责清。《核对办法》明确各部门和机构提供的信息内容,以全面、准确地查询申请人信息。户籍信息由公安、民政部门提供;收入信息由人社、税务、住建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财产信息由住建、公安、税务、交通、工商部门、金融机构及农业部门等提供。教育部门、残联提供的信息,是发放补差及分类施保时的有效参考。

五是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义务明。核对对象的义务是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且应书面授权核对机构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的义务是协助核对机构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18个省辖市和7个省直管县(市)成立了核对机构,17个省辖市和10个直管县(市)建立了核对平台,12个省辖市和8个直管县(市)已出台核对办法,159个县(市、区)均开展了信息核对工作。截至2018年3季度,全省受委托核对低保信息351万人次,223万户次,检出不符合低保条件9.3万人次,5.1万户次,检出率分别为2.64%、2.28%。《核对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效率,提升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和社会救助的精准度。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