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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人日报】我省出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时间:2018-12-05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时,我省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11月26日,省民政厅对外公布《河南省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要接受核对,包括家庭收入,家庭成员的动产、不动产等。

《办法》规定,今后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要对所涉及的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工作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保密和逐级核对的原则,做到“先授权、后核对,无委托、不核对,只核对、不认定”。

接受核实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统称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以下简称核对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办法》明确,核对内容为核对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户籍情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是否与申请一致,是否符合救助项目标准要求;其他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核对的内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等。根据社会救助项目需要,依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委托及申请人投权,核对机构可对个人及家庭的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根据《办法》,政府相关部门要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与民政部门建立数据核对和业务协同机制。根据有关数据信息集中的不同层级,相关部门应向同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查询接口。

民政部门牵头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核对对象婚姻登记信息核验、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和享受社会救助等信息;教育部门提供核对对象接受教育救助等信息;公安部门核对对象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是否与户籍人口登记信息一致,该身份证号码是否登记有机动车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核对对象离退休、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受就业援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等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核对对象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住建部门提供核对对象房产拥有、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核对对象从事运输的运营车辆、船舶等相关信息;农业部门提供核对对象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信息。

此外,税务部门提供核对对象纳税、从事个体经营或自办企业纳税等信息;工商部门提供核对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自办企业的注册登记等信息;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协调银行、证养、保险等金融性机构依法提供核对对象存款、证券交易、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情况等信息;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

(陈微娴)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