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申报管理工作
时间:2019-04-12
来源:区划地名处
2019年1月1日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为深入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河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0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省级以下政府驻地迁移情况调查摸底和手续申报补报工作。
《通知》对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范围和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于2020年底前分级分批完成政府驻地迁移申报补报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府驻地申报补报工作顺利完成;各地要对辖区内政府驻地迁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如实上报迁而未报清单;对于未履行申报程序的政府驻地搬迁行为,按照政府驻地迁移申报所需材料逐级申报。
《通知》指出,要科学管控,政府驻地应保持相对稳定,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不得搬迁。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从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认真组织论证评估,科学制定政府驻地迁移方案。各地政府驻地迁移,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搬迁;凡搬迁后报批的一律不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