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新闻 > 民政要闻

省民政厅下发通知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申报管理工作

时间:2019-04-12 来源:区划地名处


2019年1月1日起,《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为深入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府驻地迁移管理,河南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9〕60号,以下简称《通知》),开展省级以下政府驻地迁移情况调查摸底和手续申报补报工作

《通知》对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范围和审批权限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于2020年底前分级分批完成政府驻地迁移申报补报工作。《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府驻地申报补报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对辖区内政府驻地迁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如实上报迁而未报清单;对于未履行申报程序的政府驻地搬迁行为,按照政府驻地迁移申报所需材料逐级申报。

《通知》指出,要科学管控,政府驻地应保持相对稳定,可搬可不搬的原则上不得搬迁。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从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认真组织论证评估,科学制定政府驻地迁移方案。各地政府驻地迁移,在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搬迁;迁后报批的一律不予审批。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