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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时间:2019-05-09 来源:许昌市民政局


  近日,许昌市出台《许昌市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效解决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薄弱问题。

《实施方案》明确,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选择、质量为本和便民惠民原则,明确“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健全相关政策机制,增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服务的满意度。

 《实施方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也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两类。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从同级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

《实施方案》要求,县级(市、区)社会救助工作部门应当按照8000-10000名常年救助对象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最低不少于5人。乡镇(街道办事处)落实《河南省编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豫编办〔201149号)中“配备3-5名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基层民政和社会救助任务”的要求,原则上按照800-1000名救助对象配备不少于1名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全自理供养人员不低于1:10、与半自理供养人员1:4、与全护理供养人员1:1.5的比例配备,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为1:1,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实际开放床位比例不低于0.8:1的比例配备。

《实施方案》要求,要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困难排查、发现报告,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公示监督,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报送,救助政策咨询、宣传引导等工作。各地要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村(社区)应明确社会救助协理员1名,主要负责社会救助相关事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