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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我省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让“兜底中的兜底”更有资金保障

时间:2020-01-02 来源:大河报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蔡君彦

 

    万一不幸遭遇“天灾人祸”,一家人的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如何更好地通过临时救助解燃眉之急?辞旧迎新之际,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惠及这类困难群众的暖消息: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在2015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的基础上,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以及组织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升级,旨在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强化民政兜底保障职能,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精准定位 ]

遭遇这些情况,可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可谓“兜底中的兜底”。

    《意见》中,将临时救助对象细化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雪中送炭”更及时

对急难型对象可先行救助

    据了解,2019年,我省临时救助18.8万人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1.6亿元。

    如何让救助更及时、更科学?《意见》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规范,对不同的救助对象采取不同的救助程序,同时,将城乡临时救助标准统一以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为基准,并赋予了乡镇政府一定的审批权限,提高了临时救助的时效性。

    对急难型申请对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低保等专项救助范围。

    对支出型申请对象,则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意见》明确,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在临时救助标准方面,我省将城乡临时救助标准统一以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为基准。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原则上,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救助额度。

 

乡镇设临时救助备用金

健全预警机制防返贫

    如何强化保障临时救助的资金?《意见》指出,各级财政部门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并推动各县(市、区)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办法,根据辖区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任务等情况合理确定备用金数额,年初预拨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

    《意见》还将助力脱贫攻坚和有效防止返贫相结合,要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配合扶贫等部门建立健全返贫预警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动态掌握脱贫返贫情况。加强日常走访,主动发现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的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防止其返贫。

    对返贫人口,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并根据其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帮助其渡过难关,实现稳定脱贫。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按照《意见》的要求,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