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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客户端】参与疫情防控要广泛动员也要依法有序!河南省民政厅的公告来了

时间:2020-02-07 来源:大河客户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来势汹汹,激发了社会各界慷慨解囊助力战“疫”的热情,如何引导动员我省慈善和社会工作力量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有序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1月2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和社会工作力量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发布,指出强化责任担当,有序参与防控,强化防护措施,依法开展募捐,并明确指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关键时期 广泛动员汇聚爱心

《公告》指出,当前,全面防控疫情工作进入关键时期,阻击疫情蔓延是上下共同的责任。全省各级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支援,对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和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为坚决遏制疫情扩散、夺取防控斗争胜利贡献力量,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

如何有序参与防控?《公告》指出,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下,结合自身优势,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各级慈善组织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大爱精神,捐赠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医护产品、设备和款物;

各类志愿服务、社工和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相关服务活动,配合村(居)社区做好疫情排查、宣传教育和疫情动态报告等工作,主动为有需求的医务工作者、患者和其他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疏导、危机干预、资源链接等专业服务;

卫生、防疫、医疗器械、医药产业等相关领域社会团体应当动员引导会员单位和关联企业加急生产紧缺防控医药产品和设备,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共同维护疫情期间市场秩序,抵制哄抬物价等行为。

强化防护 防护不到位不上岗

《公告》提醒,要强化防护措施。各级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坚决做到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绝不上岗、防护培训不合格的绝不上岗。

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原则上不派工作人员、不发动组织志愿者跨省跨地域开展活动。

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要积极开展互联网募捐,不宜开展人员聚集的公开募捐活动。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才能开展公开募捐

《公告》强调,要依法开展募捐。各地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控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下,结合疫情防控的需要,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慈善组织为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开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严格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社会爱心款物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可以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慈善组织为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本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捐赠款物统计汇总工作,指导有关组织依法依规及时使用捐赠款物,及时回应社会有关捐赠工作的关切。

当前重点募集疫情防控急需物资

《公告》指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选择向符合其捐赠意愿的以下渠道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汇款捐赠的请注明“用于疫情防控捐赠”字样。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求,当前重点募集医用防护服、N95医用防护口罩 (符合GB19083-2010)、医用外科口罩 (符合YY0469-2011)、正压隔离衣、防护面罩、护目镜、消毒液、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长筒鞋套、密闭吸痰管、便携式红外测温仪、红外快速筛检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暂不募集和转送其他无关物资。

《公告》中还进行了捐赠渠道指引,其中包括:

(一)依法成立的基金会、慈善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公益性非营利的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二)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三)向湖北省捐赠的款物,可直接捐赠给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

(四)全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并依法将募捐方案报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在“慈善中国”网站公开募捐方案,捐赠者可登录“慈善中国”网站查询并进行捐赠。目前,我省省级慈善组织已依法向省民政厅报募捐方案备案的慈善组织有河南省慈善总会、河南省红十字基金会、河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河南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和洛阳扶贫基金会等5个慈善组织。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