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
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时间:2020-05-15 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豫民文〔2020〕81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促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建设,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

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疫情蔓延扩散势头得到基本控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生产生活恢复秩序的步伐在加快。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有助于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与企业的良性互动,积极应对疫情对经济运行造成的冲击,助力经济平稳运行。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坚持监管扶持并重、外部治理与内部自身建设相结合,多方面多角度做好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一)加强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及时整改。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较大的行业,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减收、免收会员企业2020年会费和服务性收费,与会员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二)规范服务性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依法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评组发〔2012〕2号)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四)做好信息公开。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首页-信息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社会公开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应对舆情。

三、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

(一)加强党建工作。已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及时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向业务主管(行业指导)单位党委或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申请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把行业协会商会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可根据实际给予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的工作津贴。要邀请党组织负责人或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列席行业协会商会重要会议和参与重大决策。

(二)完善并严格遵守章程。章程是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本组织章程,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成员增强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的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严格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要支持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行业协会商会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召开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和程序,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要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行业协会商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

四、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能力

(一)发挥协调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主动担当起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立足反映行业诉求,及时将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传递给政府有关部门,架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搭建行业发展的平台,把分散的资源和企业整合起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二)提高服务质量。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联动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与会员企业对接机制,帮助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难题。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校企对接,促进“产学研”结合。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拓宽会员企业产品销售市场和渠道。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行业政策研究,组织专业人员传授企业经营、运作、上市等知识,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投资融资、经营管理等各项服务。指导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资金、物流运输、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引导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要引导会员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要引导企业家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敢闯敢干精神,努力回报社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指导会员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坚决抵制和杜绝造假售假、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四)落实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高政治站位,细化要求、落实责任,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监督管理,结合年度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增强工作自觉性。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主动降低过高收费,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促进自身健康有序发展,更加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

(三)畅通举报机制。各地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及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进行监管。举报电话和邮箱应在网站及显著地点对外公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投诉举报电话:0371-65906119,邮箱:hnshzztsjb@126.com。

(四)依法依规处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约谈其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行业指导)单位。

 

 

 

2020年5月9日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