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
做好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协商机制、拓展协商渠道、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协商效果,充分发挥社区协商的积极作用,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步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能够有效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2019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2020年,省委、省政府已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事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牵涉面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综合、细致、复杂的系统工程,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民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需要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开展社区协商,引导群众全程参与,推动达成广泛共识。特别是对于加装电梯、上下水管等改造项目,小区居民理解不同、受影响程度不均,如何提升居民改造前的同意率、改造后的满意度,既体现出一个地方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程度,也检验着社区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做好社区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指导城乡社区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改造前问需于民、改造中问计于民、改造后问效于民,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二、明确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各地民政部门要指导有改造项目的社区,将改造项目中涉及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并细化协商内容,建立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协商事项清单。
(二)确定协商主体。根据协商事项,合理确定协商主体,保证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协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全体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全体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开展协商;涉及部分村(居)民利益、居民矛盾纠纷等一般事项,应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部分村(居)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事项,依靠一个村(社区)无法有效协商时,由其所属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居)民小组、楼宇(院)、小区,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可以以自然村、村(居)民小组、楼宇(院)、小区为单元开展协商。
(三)健全协商机制。完善村(社区)“两委”协商制度,规范议事规程。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协商制度,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建立楼宇(楼院、村民小组、居民小组、自然村、小区)协商制度,完善村(居)民微自治和社区微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区群团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四)规范协商程序。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协商程序。改造项目实施前,广泛征集、充分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协商内容和协商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主体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并公示协商成果;改造项目实施中,及时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实施情况和协商成果落实情况;改造项目完成后,组织群众对改造效果进行评议。
(五)拓展协商形式。根据参与主体和协商事项,采取灵活务实的协商形式:对于涉及面广、关注高的事项,应根据协商内容,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一征三议两公开”工作法,采取村(居)民议事会、论证评估会、民主评议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充分讨论协商,并将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作为协商的最终形式;对于涉及社区部分区域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采取走访座谈、约请面谈、民主恳谈等形式,面对面征询意见,并将村(居)民小组会议、楼宇(楼院、自然村、小区)户代表会议作为协商的最终形式。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挥社区网站、QQ群、微信、微博等现代媒体和网络平台的作用,丰富社区协商的参与途径和方式。
三、统筹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社区协商工作,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并加强与本级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居住地社区协商的措施办法,促进社区协商和其他协商形式有机结合,有效研究解决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的相关问题。
(二)加强工作指导。要根据不同社区的特点,认真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聚焦重点难点,及时研究解决老旧小区改造中社区协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典型带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创新成果和典型经验。开展基层干部和行政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工作保障。推动县区和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等渠道,为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村(社区)协商资金,专款专用于社区协商事务的运作和协商成果的落实。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社会组织协助社区协商事务的运作和协商成果的落实,为社区协商提供专业人才支持。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可以给予适当误工补贴。
请各地民政部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运用社区协商推进工作开展情况及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联 系 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 王艳
联系电话:0371-65909220
邮 箱:mztzqc@126.com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