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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街道变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10 来源:许昌市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设立镇标准和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的通知》(豫政﹝202029号)精神,提升行政区划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近日,许昌市民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街道变更工作的通知》(许民﹝20205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设区市对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审批工作制订了工作规程。

一是全面落实总体要求。《通知》强调,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服务效能;要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划分、面积和人口规模、资源配置、历史文化、服务能力等因素;要深入开展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公众意见,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预案,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是严格把握基本原则。《通知》细化明确了街道变更必须遵循的五个基本原则。即撤一设一原则。撤镇(乡)设街道,坚持撤一设一或撤多设少,原则上不增加行政区划建制。对现有面积和人口规模不合理的街道,可按照《河南省设立街道标准》进行调整优化,调整优化后常住人口仍在16万人以上的街道可以分设1个街道;事前沟通原则。在行政区划变更方案确定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应与许昌市民政局充分沟通,许昌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报告,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申报手续;备案报告原则。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事项,在许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5个工作日须报省民政厅备案;变更报告原则。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将完成变更情况报告上报许昌市人民政府;效果评估原则。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行政区划变更的第二年,县(市、区)民政局要牵头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逐级上报省民政厅。

三是按照审批程序完整提交材料。《通知》将街道变更细化分为撤镇(乡)设街道、街道整合或分设、街道更名、街道办事处驻地迁移、街道管辖范围的确定、变更五类,明确每类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对每类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一一列举。要求县(市、区)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办理。行政区划变更提交材料的主要内容和图样,严格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撰写和实施;行政区划变更相关数据列表和对应指标情况表里的数据以当年《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年鉴》中没有的数据,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参考民政部和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按要求提供。

(李军丽)

 


责任编辑:赵刘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