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12-24 来源:社会救助处

豫民文〔2020〕16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系列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助力高标准、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收官战,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兜底,适度扩大低保、特困保障范围

(一)落实应保尽保制度要求,提高救助保障水平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重点抓好救助对象“分类施保”政策落实,对已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通过增发低保金或拉大补助档差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高认定标准;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医保、卫健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且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时,可给予一定时间的低保渐退期。继续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工作,及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拓展应养尽养保障范围,提升照料服务水平

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不再区分集中与分散的供养标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各项照料服务,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完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探访,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切实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实施好特困供养机构提升改造“三年计划”,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持续实现集中供养,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严格落实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水平。

二、突出急难救助,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一)实现应救尽救,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给每人发放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二)提高救助标准,加强灾后工作衔接。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可直接在当地申请、实施临时救助。对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且经应急期、过渡期受灾人员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面临暂时重大困难的人员或家庭,按规定及时将其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落实救助政策,提高临时救助时效。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情况说明;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审批,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村(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三、聚焦特殊贫困,推进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

(一)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对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全面加强动态监测,健全县乡村三级工作台账。对因病因灾因疫等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要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帮扶。加强数据比对,逐户逐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落实落细保障措施,加强关爱帮扶。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确保“应补尽补、按标施补”。深入开展贫困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立足现有条件,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不断完善多种照护方式,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政策,多措并举关爱帮扶特殊困难群体。加快形成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基础数据库,为开展精准关爱、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相关部门救助制度合力,鼓励社会组织、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为困难群众提供多样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

四、优化审核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简化、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科学调整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形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将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进行社会救助业务申请办理,线上审核、审批办理与线下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经线上审批的社会救助对象不再走线下流程,实现救助事项“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电话值守,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求助、投诉和咨询。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落地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20〕115号)要求,足额安排资金,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工作监督和资金监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扎实做好低保、临时救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决守住民生底线,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加强部门衔接与数据比对,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养老保险、殡葬等相关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持续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聚焦“脱保”“漏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重点发力,坚决防止“兜不住底”的情况发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0年9月23日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