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依法保障殡葬设施用地加快推进
殡葬改革的通知

时间:2021-03-22 来源:社会事务处

豫民文〔2021〕41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9〕59号)有关要求,依法保障殡葬设施用地,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

    殡葬改革事关发展大局,事关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中央一贯倡导的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改革,与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关系密切,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全省各级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更加深刻地认识和理解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政治执行力,全力保障好殡葬设施用地,确保殡葬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不折不扣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殡葬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河南落地生根。

二、坚持规划先行,全力保障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用地空间

要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县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市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要求研究提出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科学引导殡葬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预留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空间。殡葬设施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得选址建设。

三、强化供给保障,全力满足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用地保障,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土地,可以从集体土地中按照农村公益性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

各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要统筹安排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考虑殡葬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用地结构和布局,安排时予以倾斜。殡葬设施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支持在省下达市、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价格等方面加快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在自然资源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前,允许市、县提前预支使用计划,确保殡葬项目及时落地。要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对纳入重点项目清单的,在批准用地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殡葬设施不得违规擅自兴建,不得在“三沿两区”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公墓项目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耕地。

四、严格依法依规,加快殡葬设施项目用地审批速度

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把符合条件的殡葬项目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单独组卷,单独报批,即时受理,限时办结。要积极推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提速工程,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构建“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的审查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搭建“互联网+审批”一网通办智能审查报批系统,全面采用人工智能审查技术,全天候24小时网上远程受理审查,做到项目快报快批,推动殡葬项目尽早落地。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