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2020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豫民函〔2021〕14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民政厅将开展2020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请各单位按时报送年度检查报告等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认真履行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职责,对主管的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审查,并督促主管的社会组织按时向省民政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
二、年度检查范围
2020年6月30日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20年年度检查。
三、年度检查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一)2021年5月31日以前在网上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应当参加年度检查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河南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hnshzz.org.cn/),在首页进入“网上办事大厅”,按照社会组织类别填写注册信息后点击“年检”,进入年度检查系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要确保相关数据和资料填写准确,省民政厅不再对填写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前期检查,填报内容由填报单位负责。
(二)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将年度检查材料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组织除外)。提交初审的年度检查材料包括: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单位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原件(一式三份);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一式三份);3.社会组织党建批复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盖章);4.存在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的社会组织,提供领导干部兼职备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盖章);5.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盖章);6.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三份,需盖章);7.业务主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年度检查材料集中报送省民政厅。请于2021年7月12日至30日将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上述其他材料提交至河南省民政综合服务大厅602房间社会组织服务窗口(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河南省民政厅西30米路北),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社会组织直接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单位印章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和上述其他材料。
请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期限做好年度检查材料报送工作,省民政厅将组织人员集中办理年度检查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四、年度检查结论确定
省民政厅按照社会组织上报的年度检查材料,依据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标准(见附件1、附件2),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对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根据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违规的社会组织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省民政厅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将视情况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年度检查结果公告
省民政厅通过“河南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
六、注意事项
(一)思想高度重视。社会组织要认真准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谨防上当受骗。省民政厅未推荐2020年度省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中介机构,请各社会组织自行确定有资质、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年度检查流程。1.登录https://www.hnshzz.org.cn/
进行填报(用户名为单位全称,初始密码为nj123456,进入系统后请及时修改密码);2.打印填报资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3.将相关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直接登记和已脱钩的除外);4.将相关材料送省民政厅;5.省民政厅出具结论。
(四)填报咨询途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登录https://www.hnshzz.org.cn/查看“填报指南”栏目,也可通过以下电话咨询:1.社会团体0371-65906119;2.民办非企业单位0371-65900392;3.服务大厅值班电话0371-65506795;4.用户登录及其他技术问题请咨询18438109010、13838373547、19837188752。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附件1
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十)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一)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十二)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三)违反行业协会商会任职管理办法的;
(十四)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未履行有关手续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十六)不按规定时间换届的;
(十七)不按规定配备负责人,负责人未经审查批准超龄任职的;
(十八)重大活动未备案的;
(十九)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
附件2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标准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民政厅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十四)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被委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员)的;
(十五)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十六)本年度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十七)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