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咋开展?河南这样做!

时间:2021-06-01 来源:大河报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蔡君彦

6月1日起,随着我国部分地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将迎来重大改革,让老百姓减少“为爱奔波”。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5月31日,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河南省民政厅已下发《关于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试点地区、内容任务等进行明确,稳妥有序推进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

关键词:扩大

内地居民登记结婚也可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实施意见》明确,全省所有县(市、区)为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地区,县(市、区)级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为结婚登记“跨省通办”实施机关。试点期限为2年,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咋实施?

文件指出,我全省各县(市、区)级婚姻登记机关作为业务受理地,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部队驻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期间,将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后续有关要求,结合全省试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婚姻登记业务办理范围。

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也随之调整。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出具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居住证件。

关键词:属地办理

结婚登记应在公安部门核发居住证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我省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不包含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等业务,不包含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办理业务。

“跨省通办”施行属地办理,即:结婚登记应在公安部门核发居住证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事项。

记者注意到,《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地要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特别指出,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对婚姻登记窗口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人脸、指纹)采集、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采集、文件档案电子化等外接设备(高拍仪、扫描仪、电子手写屏)进行调试和测压,及时更换老旧信息化办公设备,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于2021年底前完成1978年以来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缺失信息的补充和完善,2022年底前完成建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部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缺失信息的补充和完善,并同步实施现行婚姻登记纸质档案电子化,确保数据信息完整准确。

此外,要严格按照婚姻法规政策和“跨省通办”规定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政务公开有关内容,修订编制公示婚姻登记办事指南,列明受理条件、出具证件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配足配强专职婚姻登记员,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确保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跨省通办”的相关政策规定,熟练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作为民生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备受关注。有专业人士表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是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满足群众迫切需求为导向,正逢所需,正当其时。也有专业人士认为,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试点推行将给婚姻登记机关带来的挑战也可以预见。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工作肯定会面临不少挑战,既需要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参与和支持,及时了解“跨省通办”的内容和要求,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对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开放包容的态度,多提一些建设性意见建议,让试点工作少走弯路,“我们也会努力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试点的先行先试作用,严格落实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任务,总结形成一批操作性强、可复制推广的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为我省全面实施婚姻登记业务‘跨省通办’积累实践经验,为改革完善婚姻登记服务管理体制探索可行路径,确保改革工作真正惠及群众。”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