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民政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1〕3号)要求,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2021年度第二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河南省内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及2020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评审组织
结合我省实际,本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面试答辩等评委会相关工作。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在省民政厅)负责我省申请人的材料初审、评审场地安排、评审结果公示、结果报送及证书发放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工作。
三、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前登录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平台(https://sswe.net.cn),注册个人信息,并于7月26日前在线提交以下评审证明材料。
1.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
2.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完整记录。如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3.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4.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5.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于7月30日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短信和线上申请平台两种方式告知初审结果、未通过原因。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申请人应于8月2日前登陆申请系统一次补齐所有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重复多次补充材料视为无效。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于8月5日前将纸质盖章申请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河南省民政厅,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8号,收件人:李沛释,0371-65909129。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将于8月16日至20日以线上答辩方式组织开展评审,答辩流程包括申请人自我陈述、评议组提问、评议组评议,将由申请人对本人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陈述,并选择一个本人参与的典型服务案例或项目进行重点介绍,由评议组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人的陈述,就申请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发展潜力等方面提问。
(五)评审结果公示。省民政厅将于2021年9月17日前,对我省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河南省民政厅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制作,省民政厅安排发放。
四、注意事项
(一)评审安排。为保证线上评审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由省民政厅安排评审场地、布置评审空间、落实答辩流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助确保符合保密要求。申请人应从提交申报材料起保持所提供的电话畅通,与评审相关的各项事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届时未参加面试答辩者,视同放弃评审。
(二)公示要求。对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线索的,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将配合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调查核实。
(三)评审费用。按照规定,本次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费用,由委托省份根据评审人数与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协定。未经当地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是党的六支主体人才队伍之一,优化社会工作人才结构、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才工作和社会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对加快培养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分工协作,确保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圆满完成。
(二)把握方向,坚持原则。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切实增强党管人才意识、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将政治素质放在评价首位,坚持以用为本、突出服务能力,指导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真实、准确提交相关材料,注重工作实绩和行业贡献。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将加强对我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