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7-26 来源:社会救助处

豫民〔2021〕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扶贫办):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在保持农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适度拓展社会救助范围,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不断提升社会救助精准化水平,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任务措施

(一)保持过渡期内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照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对农村低保家庭加强监测预警和动态管理,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介于当地低保标准1至1.5倍时,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渐退期满后按程序退出低保范围。

(二)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和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科学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指导标准,逐年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优化联动机制启动和补贴资金发放程序,确保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建立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依托河南省政务数据共享门户服务平台等渠道推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信息数据共享,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对低收入人口开展常态化监测,及时预警发现可能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

(四)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基层组织及相关人员责任,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列为村(社区)组织和基层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内容。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主动发现,形成救助合力。在当地“12345”政务热线中设置社会救助服务模块,完善社会救助知识库,健全热线工单处置机制,畅通困难群众求助渠道,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方法和核对机制。落实《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认定办法,完善核算方法,提升认定工作的精准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优化核对流程,拓展共享渠道,确保数据安全,全面实现以市为主、省级协同、横向互联、纵向贯通的全省核对“一张网”格局,以高质量核对报告为高效认定、精准认定提供数据支撑。

)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社会救助向梯度化、多层次延伸,不断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力度。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低收入人口,根据实际需要由相关部门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

)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急难发生地受理、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采取“分级审批“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开展“救急难”工作,强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人民群众遭遇的各类重大急难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适应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加快形成社会救助服务多元供给格局。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由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兼任,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在加强物质帮扶的同时,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社会救助)服务站建设工作,根据不同的救助需求,鼓励、引导社工等力量低收入人口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九)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合理配置城乡社会救助资源,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户籍地城镇救助范围。未实现低保标准或特困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统筹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社会救助对象,依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依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管理体制和制度运行方式,规范低保标准制定和经办服务流程,逐步缩小城乡差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强化工作措施,层层,与开展巩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成果“回头看”、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等工作统筹抓实抓好,把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作为底线任务,确保平稳有序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民政、财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加强与民政部门数据交换、实时共享。

(三)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解读,提高困难群众政策知晓度。广泛宣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讲好社会救助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1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