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1-09-09 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豫民文〔2021〕17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民办函〔202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依法做好登记工作

(一)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育部门已颁发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教育部门变更办学许可证性质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法人登记。不再登记新的上述三类培训机构。

(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双重登记管理规定,由体育、文化、科技等相应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前置审查。

二、认真梳理存量机构

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本级教育部门积极沟通、有效衔接,通过翻阅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上门走访等方式,确保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都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级民政部门要对前置审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应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通过推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修改业务范围或注销登记等方式要求机构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对接教育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年度检查、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对登记工作中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要及时通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协同解决监管问题,形成综合监管合力。各地民政部门要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底)》。

附件: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情况表(截至2021年底).doc

 

                           2021年9月8日


链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