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脱贫攻坚、特殊群体、群众关切,着力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按照“教育引导、改善服务、党员带头、政策激励、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以推进移风易俗为着力点,以深化殡葬改革为牵引,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保障,通过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着力建设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目标任务。经过三年努力,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散埋乱葬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殡葬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殡葬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惠及全体居民。2019年,完成省辖市、县(市)殡仪馆危房改造和50%环保不达标火化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每个省辖市、县(市)建成1个殡仪馆,火化设施全部达到环保标准,50%的省辖市、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50%的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50%以上。2021年,每个省辖市、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殡葬基础设施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政策激励、正面宣传、说服教育为主,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讲方针政策,让群众从心里拥护。旗帜鲜明反对大操大办、封建迷信,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四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将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和“四会”章程。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使文明殡葬新风成为群众自觉行动。
(二)加强殡葬设施规划建设。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殡仪馆、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和墓地建设。加快殡仪馆建设,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县(市)建设1个殡仪馆。加快更新改造现有火化基础设施设备,重点对殡仪馆危房和陈旧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基础设施符合安全、环保标准。大力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原则,每个省辖市、县(市)至少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
(三)加强殡葬服务管理。强化殡葬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省辖市、县(市)殡仪馆由政府建设管理。对政府可以与社会资本合作或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的殡葬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主体和方式多元化。依法完善殡葬服务事项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引导各类主体规范提供服务。殡葬服务机构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探索建立最高限价制度。经营性公墓要在未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区域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依法实行限价销售。建立完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强殡葬用品市场、殡葬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虚假宣传、以次充好、强制消费、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加强殡葬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殡葬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透明、优质的殡葬服务。
(四)提高火化率和节地生态安葬率。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在火葬区,除有国家政策规定外,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积极推广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倡导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引导群众实行集中安葬,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所有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原有经营性公墓新开发使用区域应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
(五)严厉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疏堵结合、分类施治,严肃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天价墓、活人墓、宗族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控制或垄断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市场的黑恶势力,维护殡葬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的格局,省委、省政府成立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领导小组,各地相应建立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的责任主体,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研究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巡视巡察机构要将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范围。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统战、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政法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网信部门要关注网络舆情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引导舆论方向。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殡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基本殡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殡葬领域违法行为。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殡葬管理政策和标准,提出殡仪馆、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明确细化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划分标准等。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殡葬设施建设、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科学核定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发放政策,贯彻落实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害补助以及与遗体直接接触的特殊岗位津贴政策。自然资源、林业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建设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支持殡葬设施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殡葬场所建设的指导监管。文化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整治A级旅游景区内违规建墓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打击违法销售棺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行为,查处殡葬领域价格违法等行为。统计部门要统计全省各地常住人口、死亡人口和死亡率。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安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殡葬领域犯罪案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移风易俗、推进殡葬改革。
(三)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殡葬事业单位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设立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缺乏问题。加强殡葬服务人员能力建设,建立殡葬专业人才队伍,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力宣传殡葬行业的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发挥模范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大财政投入。将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经费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等费用,以及惠民殡葬补助、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资金纳入省辖市、县(市)政府财政预算。县(市)要积极争取将殡仪馆新建(改、扩建)纳入国家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项目,省财政对省辖市、县(市)组织实施的殡仪馆火化炉环保达标改造项目按照每个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工作完成较好的省辖市、县(市)给予适当奖补。
(五)强化用地保障。殡仪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可以从集体土地中按照农村公益性用地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根据辐射区域人口数量、满足10年使用需求和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县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市级公益性公墓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
(六)落实惠民殡葬。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公益性公墓墓穴、骨灰堂格位费用纳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政策惠及辖区常住人口;实行火化的,由市、县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000元/具的标准补助。建立基本殡葬服务投入增长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逐步增加惠民殡葬服务项目,根据物价上涨指数适时提高惠民殡葬补助标准。对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落实政府投入和税费减免配套优惠政策,确保其持续稳定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七)强化示范引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表率作用,带头执行移风易俗要求和殡葬政策规定,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陈规陋习。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党员、干部都应当带头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领导干部要带头文明节俭办丧、文明低碳祭扫,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严禁奢侈浪费、借机敛财。
(八)加强责任追究。各地党委和政府要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殡仪馆等殡葬设施建设,提升遗体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对工作推进不力、职责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地方和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操办配偶和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必须向所在单位报备,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人去世后其遗属未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所在单位不得向遗属发放丧葬费、丧葬补助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