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
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豫民文〔2021〕244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和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9年10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可申请参加2021年度评估。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2020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未履行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义务的);
2.2020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3.2019年度和2020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21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已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分类实施。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参评社会组织所属类型的评估指标,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党建工作和社会评价5个方面,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估。
三、具体安排
(一)评估申报。拟参评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按照评估指标,整理评估资料,11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和《业务主管单位评价调查表》。拟参评社会组织比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自查和完善内部管理,自行完善近两年的活动资料。11月20日前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确定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名单。
(二)组建评估机构。2021年11月25日前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完成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建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社会组织评估实施。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31日为评估实施阶段。各参评单位应于11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评估材料,省民政厅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实地评估和召开评审会。
(四)社会组织评估总结。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总结阶段。总结202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完善修订社会组织评估程序和指标。
四、评估材料
《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和相关资料,可登录河南省社会组织服务平台(https://www.hnshzz.org.cn/)下载。
五、相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组织全面了解自身建设情况,不断规范管理、提升发展能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社会组织评估提出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提出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一批政策激励措施,不断强化评估结果应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将评估为3A以上等级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依据,《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列为守信联合激励的对象等等,初步形成了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评估体系。请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积极动员,广泛宣传,精心组织,督促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加评估。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动参与,明确申报类型,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和参评工作。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联系人: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任郑玲 侯文举 0371-65908130、65900392
慈善组织(基金会)评估工作联系人: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王红芸 郝晓龙 0371-65900110、65909038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