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
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豫民文〔2022〕11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5月-7月。
三、整治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将其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形成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鼓励群众和社会团体会员积极举报违规问题线索,及时曝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负面典型。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力度,对发现的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推动长效治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治理和监管机制。要积极引导各社会团体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及时曝光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不力、继续顶风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负面典型,进一步营造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信息报送。请各省辖市民政部门7月10日前形成不超过2000字的书面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连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工作信息及时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 陈自力 0371-65906125
附件:xx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
情况统计表
2022年4月29日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