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9-04-23 来源:养老服务处

豫民文〔20197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 和“最多只跑一次”的工作要求,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 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创新工作方法,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办理,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一)依法做好登记工作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对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督平台掌握在本行政区域设立的经营性养老机构的相关信息,特别是对于养老机构或法人存在失信等异常情形的要高度关注,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二)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备案材料,在受理养老机构申请备案时,应认真指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按要求填写有关备案材料。民政部门应当提供书面备案回执,告知备案情况和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等清单。

(三)统一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编码

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登记和备案的养老机构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参照区划代码规则按照 9 位数编号,第 1-2 位为省级代码 41,第 3-4 为市本级代码,第 5-6 位为县(市、区)代码,第 7-9 位为本辖区养老机构序列号。如: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某某养老院编号应为“410303001”。

二、加强养老机构的监管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加强养老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日常监管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养老机构运营状况和监督检查结果,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整合充实工作力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备案载明事项和承诺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实施养老机构备案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改和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抓紧对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相关的配套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将依法登记备案情况作为养老机构享受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的重要参考,补贴发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是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问题,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2019年4月12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