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豫民文〔2022〕202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组织人社局、教文卫体局、财政审计局:
加强养老服务领域养老护理、专业技术、社会服务、经营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设,是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品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任务的重要内容,对锚定“两个确保”、实施“十大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建成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人才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多元参与。各地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配置养老服务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培训机构、高校实训基地、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等社会主体的重要参与作用,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作用。
坚持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作用,构建民政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工程,增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系统性、协同性。
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发展。聚焦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与养老服务人才短缺的矛盾,深入研判,持续优化养老服务人才结构,创新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激励机制,降低准入门槛,拓宽培养培训对象范围,加快建设与老龄化趋势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河南实际出发,与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本省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创建具有河南特色的养老服务人才品牌。
(三)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培训制度,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明显扩大。到2022年底,全省培养培训养老服务人员5万人次,新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3万人,新增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0.2万人,新增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0.2万人。
全面推行养老护理从业服务人员就业上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专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到“十四五”末,全省培养培训养老服务人员15万人次以上,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和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上岗率达到100%,每千名老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二、构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
(四)完善专业教育。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我省职业教育扶持专业,在推进实施全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程中,指导各类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省、市两级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部门要加大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力度, 指导学校调整优化分专业招生计划向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倾斜,支持高校发挥专业优势,建设康养服务产业学院,开设老年护理、养老康复与养生、老年医学、养老服务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指导高校布局社会工作、老年学、人口学、康复治疗学、家庭发展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培养养老服务领域管理和研究人才,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五)强化技能培训。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机制,大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和养老护理知识技能进家庭、进社区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推行养老服务人才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开发养老服务线上培训课程,研发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培训平台,满足养老服务人才分时分次、机动灵活的培训需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老年社会工作者年度继续教育任务,每年不少于60学时、岗前培训不低于15学时、专业培训不少于48学时。
省、市、县(区)要逐级开展养老机构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全省养老机构院长及管理人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和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业务骨干每年至少进行1次相应的专业培训。
(六)深化产教融合。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要将老年社会工作纳入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项目,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养老机构深度合作,建立紧密对接养老服务产业链、创新链的产教融合体系,推动实现专业共建、基地共享、教材共编、课程共担、师资共训,深化产教协同育人。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养老机构主体作用,鼓励养老机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要通过探索购买服务、落实税收政策等方式,吸引养老机构与学校共建共享实训基地,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支持各地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行业或区域性实训基地,采取“校地双制、工学一体”的产教融合模式,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培训。对按规定实施养老服务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工个人或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七)打造康养照护人力资源品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围绕“一老一小一青壮”高品质生活需求,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养老托育机构等,开展康养照护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壮大技能人才队伍。推进康养照护人力资源品牌基地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人力资源品牌基地体系。加强与省外相关机构及用人单位合作,扩大河南康养照护人力资源品牌社会影响力。
三、创新养老服务人才使用制度
(八)深入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各地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才特别是高技能领军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年薪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养老服务行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养老机构合理确定从业人员工资报酬,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建立技能价值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建立体现养老服务人才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与单位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对养老服务高技能、管理经营、专业技术等人才的服务保障能力。
(九)建立“N+养老服务”人才使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物业+养老服务”“家政+养老服务”“护理+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服务”等行动计划,引导更多专业人才跨行业、跨领域参与养老服务,吸引执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申报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拓展养老服务人才入职渠道。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老年社会工作督导队伍建设,组建专家督导团队,开展督导服务,确保为老服务质量。
(十)全面打通职业发展通道。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建立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专业技术职务比照认定制度,疏通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拓宽职业发展路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参评专业技术职称按应用型人才对待,使用应用型人才评价标准进行衡量与考察。在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招聘、应征入伍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对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养老服务类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关待遇。
四、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制度
(十一)推进养老服务人才“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深入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引导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在校生参与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和考核评价,参评相应层次的职业技能等级、养老服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扩大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社会工作类养老服务人才规模,优化壮大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十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各地应当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建立健全体现养老服务职业特点和职责的评价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养老机构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全员定级、晋级评价,加快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活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估,对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技能评价的机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补贴。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场所建立社会工作部门、社会工作服务站(室),逐步配备专职老年社工,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社工服务。养老机构要鼓励支持45岁以下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对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养老机构可按规定聘用(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享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五、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激励机制
(十三)加强政府政策激励引导。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高技能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范围,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及待遇,增强对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的服务保障能力。对我省引进的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落实相应补贴。对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报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养老服务类选手及相关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落实荣誉称号、晋级、奖励补贴等政策。将养老服务赛项世赛获奖者、国赛金牌获得者纳入事业单位招聘“绿色”通道,适用人才编制政策,按规定办理入编入岗手续。
(十四)健全人才激励褒扬机制。各地要建立股权激励、项目分红或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制度。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养老服务人才劳动特点,引导养老机构定期评选优秀职工,并鼓励养老机构给予优秀职工相应的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更好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各地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根据经济效益等情况设置技能等级补贴,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养老服务人才,养老机构可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养老服务人才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的难点问题,积极发挥协调推进作用。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工作督查和绩效考核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训和评价工作,按规定落实补贴和鼓励政策。教育部门要做好养老服务职业学校建设、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具有医疗资质的养老机 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十六)全面落实有关政策和待遇。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养老服务人才的政治待遇、社会待遇、经济待遇。对养老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人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税收优惠、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员,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对优秀养老服务人才,优先推荐评奖、优先聘请作为实训基地教师。
(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媒体尤其是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现状、趋势、政策、措施的解读,加强对养老服务领域优秀人才、先进集体的评选,加强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典型工作经验的总结,让全社会深入了解养老服务行业,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的职业荣誉感,营造推进养老服务人才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