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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经营性公墓
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8-30 来源:

豫民文〔2021〕158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20217月1日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审批监管主体责任

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此项改革举措的重要意义,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公共服务、便民惠民的角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制度衔接、工作对接,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慎批严管的公墓审批监管制度,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有效实施。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通知要求,我省经营性公墓(含骨灰堂)审批权限,包括经营性公墓新建、迁建、扩建、行政许可变更和经营许可证发放等事项,下放至省辖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省直管县(市)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由所在省辖市负责。

二、完善相关协同配套政策措施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按照《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豫民文〔2014〕167号)明确的布局和数量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原则,适时调整完善全省殡葬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在公墓立项、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环境评价、风险评估等各环节的信息共享与工作衔接,依照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条件、程序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改造升级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化设备,推动与在建的河南省殡葬管理服务系统有效对接,2022年底前全面推广运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电子证照,实现审批管理服务互联网+”模式。

三、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各地要针对全省公益性安葬设施总量不足、基本安葬服务短缺,尤其是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严重匮乏,不能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等问题,加大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投入,严格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新风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将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殡葬设施用地,实现公益性公墓市县乡三级全覆盖,切实履行政府对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兜底保障的主体责任。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经营性与公益性安葬设施,未建成城市公益性公墓以及不能有效保障公益性基本安葬服务的地方,不得批建经营性公墓。

四、上下联动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要严格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对经营性公墓实施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禁“以批代管”“只批不管”“不批不管”,出现监管真空。健全严重违法违规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擅自修改规划、扩大用地面积、超标准建墓、违规销售等行为。对不按规定审批、不履行监管责任的,将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公墓年检和平时监管,对问题短板要全程跟踪整改,对违规建设经营行为要完善处罚机制和措施,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各地民政部门应在经营性公墓审批后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民政厅备案,对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立即整改。

五、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的宣传,明确经营性公墓审批权下放并不意味着审批放宽、监管放松,而是进一步科学规划、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严防公墓项目一哄而上、一批了之。要加强相关改革政策、办事流程、网上审批等业务培训,让企业办事更便捷,让群众得到及时、优质、高效的服务。

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同时向省民政厅报告。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其他关于规范公墓管理文件中与本通知相冲突的条款同时作废。



2021年8月21日

责任编辑: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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