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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和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7-11 来源:

豫民文〔2022〕22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要求,以及中央和省关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使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范围

(一)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1.基本生活保障。为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2.未成年人保护。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实施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具体参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告》(豫财社〔2017〕138号)、省民政厅等4厅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豫民〔2018〕2号)执行,以每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年度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明确资助的范围为准。

(二)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资金

1.儿童福利项目。用于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以及用于资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等。

2.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公益项目。用于开展政府购买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关爱服务;用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社会工作项目等。

二、科学规范使用资金

(一)优先用于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各地要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相关资金,优先用于孤儿基本生活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儿童基本生活费主要包括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方向包括伙食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被服费用、日常用品费用等,县级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委托)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时,应明确指出资金使用方向。要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信息比对,建立完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动发现机制,综合运用入户走访、学校宣传、普法宣讲等各种手段,广泛宣传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同时,各地要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动态管理工作,对于不再符合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情形的,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二)规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各地要加大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统筹力度,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支出,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实施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精神关爱提供资金支持。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承担困境儿童监护支持的相关职责,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的,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同时,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临时监护困境儿童的教育、医疗等保障工作。

(三)积极用于推动政府购买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各地要健全完善政府购买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机制,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在符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福彩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之内,重点购买针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对、心理疏导、个案跟踪帮扶、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家庭关系调适、法律援助、走访核查、收养评估、热线运行、业务培训,以及对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服务。

(四)加快推进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建设,推进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大力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消除设施“空白点”,确保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有场所落实、有经费保障。

三、加强资金管理

(一)合理编制预算。各地要按照零基预算改革要求,以及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儿童救助对象人数、发放标准、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落实投入责任。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跟踪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大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力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正向引导作用。

(二)确保专款专用。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各项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服务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相关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资金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的分配审核和使用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强化资金使用信息管理。市、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孤儿助学金等资金发放情况和有关明细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保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的发放人数、金额与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2022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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