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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6-06 来源:

豫民办〔2022〕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收留入院程序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依法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监护的未成年人,并由民政部门签署委托协议或书面通知。收留抚养在工作中主动发现的,由个人、组织、单位护送前来的,或者自行求助的未成年人,要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情况。

(一)规范入院程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收留未成年人入院时要把握以下重点环节:一是确认入院情形并做好登记,对于身份不明未成年人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DNA信息采集、寻亲等工作。二是对入院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对其随身携带的危险品或者违禁品予以登记并收缴,未成年女性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三是对入院未成年人进行初步健康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的,要先送医救治。发现未成年人疑似受到侵害的,要立即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四是对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及能够标识其身份或者具有纪念价值的物品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离开机构时予以交还。

(二)做好档案登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要建档保存未成年人基本信息、电子照片、检查情况、健康状况等材料,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详细登记保存其他有效材料:一是对于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还应登记保存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或移交的未成年人身份查询过程、结果等内容的有关材料。二是对于监护人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以及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还应登记保存未成年人暂时失去有效监护证明、监护人或者村(居)委员会委托照护书等有关材料。三是对于因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需要被带离安置的,以及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的未成年人的,还应登记保存相关部门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成年人紧急庇护安置通知书、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未成年人医疗救治文件等有关材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置必要的工作设备,安排专人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及时录入和更新相关数据。

二、精心提供基本照料保障

(一)日常生活照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日常饮食、生活照料等服务。要安排人员照护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生活起居。女性未成年人要由女性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二)基本医疗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提供日常医疗护理、疾病防控等服务,安排未成年人及时预防接种,发现未成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要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有康复需求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与有资质的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合作等形式提供相关服务。

(四)教育就学保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主动协调当地教育部门,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未成年人外出就学期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五)心理健康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组织或协调组织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精神卫生等专业机构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对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的及时进行疏导和有效干预。

(六)文体娱乐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与儿童福利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未成年人。

三、依法规范离院接领程序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监护状况发生改变,依法应当离开机构的,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方可离院。由主管民政部门监护、委托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离院,应由主管民政部门向机构发出书面通知,并明确接领未成年人离院人员。机构主动发现、未成年人自行求助或其他个人、单位护送求助的未成年人离院,机构要及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未成年人离院接领人员一般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离院时,机构要归档保存民政部门书面通知、接领人签字的离院确认书、接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同时分类保存下列材料:

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或者被查找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还应当区分情况登记保存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文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监护人下落不明,相关部门依法确定新的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其担任监护人的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确定监护人的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

监护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消失,或者情形虽未消失,监护人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还应当区分情况登记保存监护人或者委托照料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亲属关系文件、委托照护书、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担任监护人的文书、其他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件等材料。

人民法院判决恢复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经民政、公安等部门评估确认,监护侵害危险状态已解除,监护人能够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还应当登记保存有关确认部门的书面评估结论。

对于未成年人离开机构的其他情形,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主管民政部门确定应当登记保存的具体材料。

四、依法稳妥处理特殊情况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确保机构内未成年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突发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的,机构要第一时间联系医疗机构救治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未成年人经抢救无效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第一时间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取得负责救治或者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未成年人有监护人的,机构要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并协助监护人做好后事处理工作,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对于无法查明身份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监护人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的,机构要依法做好遗体处理等工作,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机构收留抚养的未成年人疑似走失或者查找不到的,机构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查找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民政部门报告。

五、加强机构安全运行管理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绩效评价,实行规范化管理,逐步提升服务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

(一)细化日常安全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按照性别、年龄、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分别设置未成年人起居、活动、用餐等功能区域。未成年女性生活区域应安排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出入口、楼道、接待大厅、食堂、未成年人活动室等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要归档保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要熟知机构内抚养的未成年人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在交接班时重点交接患病、情绪异常等特殊状况的未成年人。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食堂的,要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并严格执行集体用餐及配送相关管理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用餐安全卫生、营养健康。从供餐单位订餐以及外购预包装食品的,要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消杀、留样。

(三)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疫情防控纳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中。要严格落实民政部制定的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指南各项要求,周密制定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能力培训和实操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建立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五)加强应急管理处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针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应对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按照响应等级向所属民政部门或者公安、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六)规范财物管理使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依规建立和规范机构内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健全内部控制流程,完善报销审批程序。对捐赠款物采取归口管理,独立核算,确保账目清晰,款物使用公开透明。鼓励机构依法购买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机构责任保险等,降低机构运行风险。

六、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日常监管,通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入院、出院接领程序规范情况,机构内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档案管理情况,资金款物使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要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切实维护机构内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的,由所属民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落实本通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报告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7日


责任编辑:姚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