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民文〔2021〕27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民政局:
现将《河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3日
河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第三条 省民政厅成立省“助学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儿童福利处、规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儿童福利处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儿童福利处,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省“助学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需提请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助学工程”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助学工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事项。
省“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助学工程”项目计划、组织、协调、督促、总结等具体工作;负责“助学工程”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负责省级“助学工程”档案管理,开展项目实施等工作宣传;研究“助学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工作事项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项目资金来源以民政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并建立孤儿助学金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资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内。
(二)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就读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多次就读同一学历层次院校的不予重复资助。
第七条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7月、8月不发放,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0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休学、在校入伍或因其他突发情况等客观原因中断就读的,停发助学资金,重新接续就读的应从重新就读当月接续发放助学资金。停发期间应由本人或近亲属或民政部门出具《停发孤儿助学金情况说明》。中途辍学或被开除的不在接续发放助学资金范畴。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助学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由户籍所在地(户口在就学期间迁移到就读学校的由原申请孤儿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由福利机构所属民政部门受理。
受理时:申请人提交《河南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申请表》(附件1),受理人员核验孤儿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非应届学生可提供就读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受理材料报至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对孤儿身份、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儿童福利机构指导或协助本机构收留抚养且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属民政部门受理后对孤儿身份、学籍等信息进行核实,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
确认为受助对象的,纳入“助学工程”。为保护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第十条 受理孤儿助学申请的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应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从完成确认的次月开始发放)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本人的银行卡(一卡通)。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孤儿18周岁之前及时跟踪孤儿就学情况,通过发送短信、政策宣传单、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孤儿助学工程”相关情况,指导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开展家庭巡访,主动了解散居孤儿继续就学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助学工程”。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及受理助学申请的市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助学工程台账,并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孤儿助学档案应当包括:孤儿基本信息(孤儿保障认定资料复印件)、助学申请表、孤儿身份证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就读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每月核实就读情况清单、《终止发放孤儿助学金情况报告》等材料,孤儿助学档案盒应采用国家档案局统一监制的档案盒。
孤儿助学资料归集时应有:福彩公益金标识、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目录等项目,填写时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钢笔填写或者直接打印,档案相关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相关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复印件要有“孤儿助学专用,经审查与原件一致,提供时间及提供人姓名”等字样。
助学活动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整理归档交档案管理部门,助学档案保存时间为永久。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对纳入“助学工程”的孤儿,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更新、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内容,确保就学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因毕业、退学(中途辍学或被开除)、死亡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孤儿,由本人或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会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发放孤儿助学金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经确认后终止发放助学金,并退出信息系统。
第五章 资金测算和拨付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年初要编制本地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及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孤儿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填报《××年度孤儿助学资金预算表》(附件2),于每年2月20日前,报省“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级民政部门在编制当年资金使用预算时,对于上年度相关资金使用有剩余的,应当结转下年使用,在预算申请中扣减上年度资金余额。
对于上年度资金拨付不足的,应当予以追加,在预算申请中增加上年度资金不足部分。
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儿助学金,列入本年度结算范围。
第十八条 省“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资金申请后,结合上年资金分配方案,拟定当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报批,由相关部门按程序拨付。
第十九条 “助学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按年度下拨各地,各地收到拨付资金后,应认真执行资金使用计划。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应与学生就读院校相关部门或辅导员(老师)或其本人进行信息核对,填写每月核实就读情况清单,确保助学资金精准发放,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学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助学工程”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强化项目管理,规范组织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省“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30%,设区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县级民政部门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
第二十三条 “助学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套取、挤占。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遗留问题自行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