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3-03-21 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豫民文〔2023〕6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厅管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我厅作为主管单位的职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有效监督厅管社会组织依照核定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社会组织管理实际,现就我厅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厅管社会组织需要报告的事项

厅管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在省民政厅成立登记、由省民政厅相关处(室、局)作为业务主管处室的社会组织。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两类。事前报告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或实施。

(一)事前报告的事项

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事前报告:

1.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董事会;

2.党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

3.提前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党建负责人、行政负责人,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活动;

5.举办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和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问题的学术活动;

6.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

7.举办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8.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9.开展涉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

10.社会组织涉外活动;

11.其他依法依规应事前报告的事项。

(二)即时报告的事项

厅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即时报告:

1.发生重大舆情;

2.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3.产生严重矛盾、纠纷,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4.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6.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程序

厅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省民政厅报告本通知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填写《河南省民政厅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至少提前15天向厅业务主管处(室、局)及相关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报告。

三、开展重大活动事项的具体要求

(一)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以登记核准的规范名称开展活动,不得冠以“民政厅”“民政厅下属”“民政厅所属”“民政厅直属”等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以省民政厅或省民政厅各处(室、局)名义开展活动或进行宣传;

3.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名义进行活动宣传;

4.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5.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6.活动经费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

7.涉及到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

(二)厅管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甄别考察合作方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重大核心问题的立场以及相关资质、能力、信用等,并加强活动管理;应当加强对活动全程监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从事非法宗教活动。

(三)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四)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设立的论证规划,完善分类标准,优化功能布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专项基金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超出本组织业务范围,使用规范名称,且与本组织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厅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要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向承(协)办单位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六)厅管社会组织应当对拟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风险研判,建立重大风险台账,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厅管社会组织主管业务处(室)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事项的业务指导,通过接受群众举报、年检年报、抽查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厅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厅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管理义务的,由省民政厅主管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2.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3.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4不予评奖评优;

5.通报处理;

6.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2023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姚方